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修正)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明确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土地利用事项的审查程序。预审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及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原则,实行分级预审,并规定不同项目类型的申请时点、材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时限及预审意见的法律效力。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未经预审或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入后续审批及供地程序。该制度是建设项目落地前的重要土地管控环节,对建设单位规范办理用地手续具有实务指导意义。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预审?

根据现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凡需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涉及土地利用事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依法办理用地预审。具体而言,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提出;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此外,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部备案。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办理供地手续。因此,建设单位应尽早识别项目类型,在正确的阶段向对应层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预审申请,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后续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用地预审所需材料因项目类型不同而有差异。对于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及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拟安排情况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如果单独选址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同时需提交所在区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对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无需提交上述第(三)(四)(五)项材料,但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实务中,材料不齐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当场或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因此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准备材料,并保留提交记录,以保障程序权利。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是什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中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是否合理;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时限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的,经负责预审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意见应当对上述审查内容作出结论性意见,并明确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如果项目土地用途、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需重新申请预审。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时限规定,合理安排项目进度,确保预审意见在有效期内用于后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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