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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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公司原则是什么?
返程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反向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的行为。本次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架构)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尤其禁止境外投资者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形式来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的行政审批。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是实践中部分外资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间接控制境内房地产项目,试图绕开商务部门的项目审核与外汇管理。外汇管理部门一旦发现企业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逃骗汇责任,后果可能包括行政处罚、限制外汇业务乃至刑事责任。实务中,企业应审慎设计跨境投资架构,避免以代持、多层嵌套或无真实商业目的的壳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若确需调整股权结构,应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评估是否触发审批要求,并主动向商务部门申报。同时,地方审批部门对返程投资项目的审核趋严,企业应准备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实际控制人披露文件及项目真实性材料,以应对窗口指导。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如何完成备案与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备案与外汇登记是资本项目可兑换框架下的重要监管环节。根据通知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后,必须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这一备案手续是企业后续办理外汇业务的前提条件。外汇管理部门及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这意味着企业无法将外汇资本金兑换为人民币用于项目支出,也不能向外方股东汇出利润或清算资金。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在设立获批后积极跟进备案状态,确保商务部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并在每年规定时限内参加联合年检。若地方审批部门存在违规审批情形,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企业将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因此,外资房地产企业应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建立合规时间表,指派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跟踪审批、备案、年检及外汇登记的全流程,避免因流程脱节导致资金冻结。此外,外汇登记所需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务部门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验资报告等,企业应妥善保管这些文件的原件与电子扫描件,以备外汇局核查时快速响应。
外资房地产业禁止固定回报条款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固定回报条款的具体含义是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作协议、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任何一方获得固定收益或变相固定收益的安排。这种条款常见于名股实债的融资结构中,例如外方出资但不参与经营,仅按固定比例收取回报;或中方承诺外方投资本金及收益在特定期限内以约定金额回购;或通过分红优先权设计保证外方每年获得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收益。通知明确禁止此类条款,其法律意图在于防范外资以债权形式规避股权投资风险,破坏房地产项目风险共担的商业逻辑,并可能引发跨境资金流动的异常波动。从实务角度分析,外资企业在设计投资协议时,应避免写入任何关于保底收益、固定回报率、回购保证或差额补足的措辞,而应按照股权投资的常规模式,约定利润分配需基于项目实际经营成果,并在章程中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若已存在此类条款,企业应主动与商务部门沟通,修改相关协议以符合监管要求,否则在审批、年检或外汇登记环节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导致投资无法落位。同时,仲裁与诉讼实践中,包含固定回报条款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引发纠纷风险,因此建议外方投资者高度重视此条红线,寻求合规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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