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方针,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中有关旅游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等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三、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组织的赴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出入境。
《名单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
《名单表》由旅行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样表附后)。
四、出团前,旅行社应将《名单表》送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不得再涂改和增加人员;如团队人员有减少,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名单表》第二联上注明。
五、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为港澳游团队派遣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和《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各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旅发〔2007〕17号)和《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样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游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通知要求,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或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具体条件包括:首先,旅行社必须依法在内地设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属于港澳独资或合资性质。其次,其申请许可条件和程序需按照《旅行社条例》以及《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关于出境旅游业务的规定执行。实务操作中,旅行社应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港澳投资证明、经营场所及人员配置情况等,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获得相应业务许可。风险提示:旅行社需特别注意本通知限定的地域范围,即只能经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居民的赴港澳团队游,不得跨省招揽客源。此外,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中关于出境旅游团队管理的各项规定,包括不得组织未经许可的境外旅游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强制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等。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取得明确的出境旅游业务授权,以及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操作。若旅行社超出地域范围招揽客源,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风险。
《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如何使用?
《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是港澳游团队出入境的核心凭证。根据通知,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组织的赴港澳游团队,必须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出入境。《名单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名单表》由旅行社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且出团前必须送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不得再涂改或增加人员。如果团队人员有减少,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名单表》第二联上注明减少情况。实务操作指引:旅行社应在出团前至少提前数个工作日将《名单表》提交至具有审核权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内容包括团队人员名单、证件信息、行程安排等。审核通过后,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名单表》,并在出入境时配合边防检查人员查验。风险提示:旅行社不得擅自涂改或替换名单表上的人员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逃避监管,面临行政处罚。若团队人员减少,需及时在口岸查验机关处办理注明手续,而非自行修改。常见争议:个别旅行社为图方便,在审核后私自添加人员或修改名单,导致被拒绝出入境或受罚,因此规范操作至关重要。
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在领队派遣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规定,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或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必须为港澳游团队派遣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务操作要点:旅行社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领队证。领队人员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外语或粤语沟通能力;通过领队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等。旅行社在申请领队证时,需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证明、劳动合同等。领队证有效期内,领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包括全程陪同团队、监督地接社服务质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处理突发事件等。风险提示:旅行社不得派遣无证人员担任领队,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领队人员自身也需遵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团、不得利用职务收取回扣或索取财物。常见争议焦点:部分旅行社为节约成本,安排非持证人员带队,一旦被查获,不仅旅行社受罚,团队也可能被拒绝入境。此外,领队证的有效期管理及继续教育要求也需注意,避免因证件过期导致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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