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
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常见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设立上海地区总部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现行规定,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需区分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两种形式。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直接申请认定,无需额外条件。管理性公司则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第一,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第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对于基本符合条件但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放宽。第三,管理性公司自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此外,申请主体须为境外母公司独资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国家以上区域的企业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实务中,企业应提前梳理母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股权架构、投资凭证及审计报告,确保满足资产和投资门槛。值得注意的是,认定条件可能随政策调整,建议申请前向市商务委咨询最新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完整或指标不足导致延误。同时,母公司授权文件必须明确区域总部的基本职能,这是审查重点。若企业尚未达到条件,可考虑先设立投资性公司再申请转型,但需注意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另有商务部专项规定。
地区总部可享受哪些资金管理便利?
上海地区总部在资金管理方面享有显著的政策优势。首先,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这有利于企业优化资金调度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但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具体而言,试点业务通常允许企业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归集到总部账户,实现统筹使用,并可在额度内对外放款,从而增强资金跨境流动的灵活性。其次,投资性公司可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包括内部结算、融资、担保等。设立财务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经营业绩等监管要求,但一旦获批,将极大提升集团资金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实务中,企业应关注外汇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最新试点名单及操作规程,及时申请资质。同时,需注意内部资金管理不得违反反洗钱、反逃税等合规要求,确保每笔跨境资金流动均有真实交易背景。对于未纳入试点的企业,仍可通过商业银行的跨境资金池产品实现部分功能,但受限于银行审核和额度控制。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规模,评估是否申请财务公司资质,或选择与主办银行合作设计资金集中方案。
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出入境和就业有哪些便利?
上海为地区总部外籍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出入境和就业便利,旨在降低跨国人才流动的制度成本。在出入境方面,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这远超普通短期签证的停留期限。对需要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申请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无需频繁续签。此外,时间紧迫的外籍人员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解决紧急商务需求。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获得长期居留身份,享受与中国公民相近的出入境自由。在就业许可方面,外籍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并申请《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实现一次性办理,缩短审批周期。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外国专家证》,该证件在部分场景下可替代就业证,并享受更便捷的办理流程。实务操作中,企业应提前为外籍员工准备护照、劳动合同、学历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并注意就业证的有效期与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避免证件过期导致非法居留。对于拟长期任职的高管,建议尽早启动永久居留申请,因其审批周期较长且需满足连续居留年限、纳税记录等条件。同时,企业应关注政策更新,例如部分区域已试点电子签证或简化材料,可咨询当地出入境管理局获取最新指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