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相关复函而发布。通知明确了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审批由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简化了审批流程,允许企业以总分形式跨区域经营并简化备案手续。通知还要求已开展业务的企业补办批文,并建立年度报告和总结机制,强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该通知为外资进入离岸呼叫中心市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和操作指引,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做好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试点业务
 
        本次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试点审批部门
 
        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总结及其他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予以研究解决。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
 
        获得批文的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试点总结情况及时报部,内容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逐步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促进呼叫中心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4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申请离岸呼叫中心业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通知,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即外资可以独资或控股,无股比上限。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企业需位于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业务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申请时需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概况(含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誉证明材料以及依法经营承诺书等。这些材料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相关规定准备。此外,企业需符合电信业务经营的基本要求,如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能力。审批通过后获得试点批文,再凭批文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是本次试点的重大突破,相比一般外商投资电信业务通常要求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如基础电信业务不超过49%),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完全放开了外资股比,为外资独立运营提供了便利。但企业仍需遵守中国关于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境外业务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性。实务中,建议企业提前咨询当地通信管理局关于材料格式和审核要点的具体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延误审批。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跨区域经营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通知,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审批程序得到简化: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全部申请手续,各分公司无需另行申请,只需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即可。具体流程为:总公司向注册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完整申请材料,获得试点批文后,凭批文到商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各分公司在开展业务前,需到其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可能包括分公司基本信息、业务范围、联系人员等。这一机制避免了企业逐城重复审批的负担,大幅降低了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但需注意,备案并非免除监管,分公司仍需遵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年度报告制度。另外,如果企业并非总分形式,而是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在不同城市设立实体,则各子公司均需作为独立主体分别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审批,不能适用简化程序。实务中,企业应根据业务布局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总分模式更有利于统一管理和快速扩张。同时,总公司需确保各分公司符合试点条件,并承担整体合规责任。年度报告应由总公司汇总各分公司经营情况,向注册地通信管理局提交。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企业如何补办审批手续?

通知明确规定,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这意味着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实际运营但未取得合法批文的企业,需要主动纠正合规瑕疵。补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类似,企业需提交法定代表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概况、股权结构、业务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信誉材料及依法经营承诺书等。通信管理局审核后发放试点批文,企业再凭批文补办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强调的是,补办并非免于处罚,如果企业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从事了基础电信业务或涉及违规经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通知未明确追溯责任,实务中建议企业主动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补办后,企业需纳入年度报告体系,每年12月将试点情况报通信管理局。此外,企业应特别关注业务合规性,包括境外委托客户的身份验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如果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或信息安全漏洞,通信管理局有权责令整改。补办手续的核心价值在于使企业获得合法经营地位,避免后续被查处。建议企业尽早启动补办,并与当地通信管理局保持沟通,了解补办中可能遇到的特殊要求。同时,企业应留存业务合同、客户名单、服务记录等文件,以便证明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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