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产业部前不久发布通知,针对少数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规范的运作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必须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该合资公司才能获得电信经营许可证,否则,该合资公司必须作为新的主体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般认为,信息产业部的这个通知旨在收紧电信经营许可,因为一些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中国网通等在重庆、杭州等地发动了强大攻势,或者与地方政府资源联合,或者与地方广电系统联合,争夺电信业务市场,特别是宽带业务市场。这一通知出台意味着在一些合资公司中,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没有绝对控股,合资公司就不能直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必须重新申请。一些舆论据此认为电信经营许可收紧了。 事实上,如果了解《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因此,无论何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合资公司,其在法律上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欲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必须单独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信息产业部却网开一面,只要已持牌的经营者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只须向发证部门备案,该合资公司即可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无须单独按《电信条例》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这样,任何一个公司如欲涉足电信市场,完全可以与已经持牌的经营者合作,借助他们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享有电信业务的高额利润。 |
(本文完成于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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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建内资合资公司为何须直接控股51%以上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管规则,合资公司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并不因股东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自然继承该许可资质。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能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以上,该合资公司将被视为一个全新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自身名义重新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并接受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而要求直接控股51%以上,其核心法律要点在于确保持牌经营者对合资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与决策权,从而保证电信业务运营的合规性与稳定性。在实务操作中,这一控股比例要求也是监管部门认定持牌方能否将自身资质延伸至合资公司的分水岭。若未达到该控股比例,合资公司将面临无法直接获取许可的合规风险,必须经历漫长且不确定性极高的重新申请流程。因此,51%的绝对控股线既是监管红线,也是实务中判断合资公司能否适用备案获证捷径的关键标准,企业在进行商业架构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比例要求,避免因股权结构设计不当导致业务开展受阻。
未达控股比例的合资公司如何合法取得电信经营许可
当合资公司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持股比例未达到51%时,该合资公司无法通过备案捷径直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时,该合资公司必须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法人主体,按照电信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向电信监管部门重新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在实务操作指引方面,此类合资公司需要全面满足法定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专业人员、场地设施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部分企业误以为只要股东中存在持牌经营者,合资公司即可自然开展电信业务,这种认识严重违背了法人独立原则,极易引发无证经营的违法风险。风险提示方面,未达控股比例的合资公司在未取得许可前绝对不得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等严厉行政处罚。因此,对于未能满足绝对控股条件的合资公司而言,提前做好申请规划、储备合规资质、严格依法走完新设主体的审批流程,是唯一合法取得电信经营许可的可行路径。
信息产业部的该通知究竟是收紧还是放宽了电信市场准入
从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的深层逻辑来看,该通知实质上是放宽了电信市场的准入门槛,而非收紧。舆论之所以产生误解,是因为仅从表面看到51%控股要求带来的限制。然而,若严格依据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新设立的合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本都必须从零开始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受严苛的审批。但该通知实际上为持牌经营者绝对控股的合资公司开出了一项重要的政策豁免:只要持牌经营者直接控股51%或以上,该合资公司就无需按常规条件重新提出申请,仅需向发证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即可直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则要点彻底改变了原本一刀切的审批模式,在实务中为非电信企业进入电信市场提供了一条高效的合规捷径。任何希望涉足电信市场的企业,完全可以与已持牌的经营者合作组建由持牌方绝对控股的合资公司,借此享受备案获证的便利,并充分利用持牌方的网络与技术优势获取利润。这种操作不仅降低了准入的时间成本与合规不确定性,也极大促进了资本与业务的融合,是典型的放宽准入的实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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