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卫生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的通知,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核心内容包括: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及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按内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审批权限方面,除广东省独资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框架和操作路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哪些形式?

根据通知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的形式包括三种:一是独资形式,即完全由港澳服务提供者单独投资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以及其他独资医疗机构;二是合资形式,即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双方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享权益、承担风险;三是合作形式,即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内地相关方以非股权方式合作,共同经营医疗机构,但所有权或控制权可能另有约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独资医院和独资疗养院以外的其他独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医学检验中心等,其设立无需特别审批权限下放,直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实务操作中,港澳服务提供者应首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即需经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定的、在相关领域持续经营一定年限的实体。此外,不同形式的医疗机构在注册资本、人员资质、场地要求等方面可能适用不同标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风险提示:若选择合资或合作形式,需注意内地合作方的资质及合同条款中关于管理权、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关键事项的约定,避免因文化差异或法律理解不同引发纠纷。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港澳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满足“实质性经营”要求、合资合作中控制权归属问题、以及后续变更股东或股权比例时的审批程序等。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通知对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体现了放权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对于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以外的其他独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护理院等),以及所有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设置审批工作统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这意味着港澳服务提供者无需向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直接向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即可。第二,对于独资医院和独资疗养院,通知未明确单独列出审批权限,但根据上下文及一般实践,此类机构通常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但通知特别指出广东省的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工作已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这实际上是对广东省先行先试政策的确认。第三,对于其他省份的独资医院,虽然通知未明确,但根据“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的原则,一般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但需注意各省可能另有细则。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港澳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经核证的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实质经营证明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与内地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如有)。审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但可能因材料补正或专家评审而延长。风险提示:部分省份可能要求前置审批或征求意见,例如涉及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的意见,需提前了解当地政策。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审批机关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以及因材料不完整导致审批周期延长。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什么?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这意味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上述类型的医疗机构时,并不适用特殊的、更为宽松的准入标准,而是与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立医疗机构适用相同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而言,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如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的数量及资质)、房屋面积与布局、设备配置、管理制度等,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相关专科标准。第二,选址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设在污染源附近,且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避免过度集中。第三,人员资质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医护人员均需持有中国大陆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手续。港澳执业医师在内地执业还需满足短期执业或长期执业的相关规定,如参加港澳台医师资格考试或取得内地认可。第四,名称管理,医疗机构的名称应规范,不得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与已有机构混淆的名称。在实务操作中,建议港澳服务提供者提前咨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选址与规划适配性,并准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提示:若设置标准与内地要求存在差异,例如港澳医疗机构习惯采用更先进的设备或诊疗模式,需确保符合内地的强制性标准(如医疗器械注册、消毒规范等)。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对“设置标准”的理解是否包括床位数量、科室设置的具体要求,以及是否允许在审批后通过变更程序调整科室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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