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公告明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包括迁移砍伐树木许可、临时使用绿地许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及服务设施许可、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及验收结果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竣工验收、环卫设施规划方案审批、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等并联审核事项。原委托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该举措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自贸区行政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政务服务,实务中需注意新旧委托衔接及申请主体的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使的权限委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

  2.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

  3.对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

  4.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

  二、并联审核事项

  1.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

  2.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3.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

  2012年12月11日发布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委托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核事项的公告》(沪绿容〔2012〕3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3年11月13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区管委会可实施哪些绿化市容审批事项?

根据公告,在自贸区范围内,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将多项行政审批权限委托自贸区管委会实施。具体包括四类行政许可事项:一是迁移或砍伐树木的许可(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除外,这类特殊资源可能仍由市级部门直接管理);二是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三是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及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四是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此外还包括并联审核事项,即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批,以及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这些事项均属绿化市容领域常见高频审批,委托后企业或个人可直接在自贸区管委会办理,无需再往返市级部门,显著缩短办事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范围限于自贸区地理区域,且不涉及古树名木等特殊保护对象,相关申请人应提前确认项目所在地是否属于委托范围,避免送错窗口。

行政审批委托后原审批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公告明确规定,自新公告发布之日起,原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于201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委托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核事项的公告(沪绿容〔2012〕380号)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原先由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行使的相关审批权限自动终止,统一由自贸区管委会承接实施。对于已经依据原公告取得审批文件且在有效期内的,该等文件通常继续有效,但如后续涉及续期、变更或年检,应改向自贸区管委会申请。实务中应注意,自贸区管委会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在区域范围、机构设置上可能不同,原申请材料的接收部门、受理地点可能发生变化,建议企业及时与自贸区管委会确认过渡期安排。对于正在办理中的事项,若已报送至原综保区管委会,应关注该委是否将材料移交,或需重新申请。为避免法律风险,涉及绿化市容审批的企业应留意新公告的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确保所有新申请均向有权机关提出。

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基础在于行政许可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性规定,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即依据该法律原则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委托实施的关键在于责任归属:受托机关(自贸区管委会)以委托机关(上海市绿化市容局)的名义实施审批,法律后果仍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申请人若对审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明确复议机关或被告为委托机关,而非自贸区管委会。实务操作指引包括:申请材料应递交至自贸区管委会指定窗口,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可能加盖委托机关印章或专用章;申请人应核查文书主体信息,确保权利救济途径正确。此外,委托权限具有后置监督机制,自贸区管委会须接受市绿化市容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若发现违法或不当审批,委托机关可纠正。对申请人而言,这种委托模式不影响审批的合法性和效力,但需关注审批标准是否统一,潜在争议焦点常集中在委托范围理解差异、区域界定以及原综保区历史事项的衔接过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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