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核心在于允许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现递延纳税。同时明确了收入确认时点、股权计税基础调整规则、递延期内股权转让或注销时的加速处理、备案登记流程及后续管理要求。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在试验区内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并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情形,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了重要的税务筹划空间与合规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4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确认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先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减去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确认收入的时点并非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而是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之时。也就是说,只有在资产实际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且股权登记手续办妥后,税务机关才认为转让收入已经实现。实务中,企业应特别关注评估报告的合规性与公允性,避免因评估价值明显偏低或偏高引发税务机关调整。同时,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直接影响递延纳税期限的起算,若企业未能及时办理交割或登记,可能导致递延纳税安排无法按时启动。此外,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计算需准确区分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通常为历史成本减除已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企业应妥善保存资产购置凭证、折旧摊销记录等资料,以支持税务处理。

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是什么?

该递延纳税政策仅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所谓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仅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以及符合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情形。对于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或货币性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政策。适用递延纳税的核心效果是,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延迟部分税款的缴纳时间,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企业需注意,在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后30日内,必须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可能无法享受政策优惠。同时,企业需按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准确记录各年度应确认的转让所得,并在汇算清缴时说明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若企业后续发生股权转让、投资收回或注销,将触发递延纳税加速规则,需一次性补缴递延期间尚未计入的税款。

递延期内股权转让或注销如何处理?

企业在对外投资后的5年递延期限内,若转让上述股权或收回投资,则应当立即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以按照政策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即允许企业将递延期内每年应计入的所得累计调整股权计税基础后,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这一规则既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缴,也避免了重复征税。若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则同样需要停止递延,并将未计入的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实务中,企业应密切关注股权转让、注销等触发事件的时点,提前测算应纳税额并预留资金。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会将递延纳税执行情况纳入风险监控体系,若企业未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可能面临滞纳金及罚款风险。此外,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递延纳税相关义务的承担主体,避免因交易安排不清引发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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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针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明确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心规定包括:收入确认时点为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股权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加每年计入的所得逐年调整;若5年内转让股权、收回投资或注销,须一次性补缴递延税款;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建立台账。该政策有助于缓解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现金缴税压力,实务中需严格履行备案和申报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试验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

  六、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做好相应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备案登记结果回复企业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的比对工作。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时,应将企业递延纳税的执行情况纳入后续管理体系,并视风险高低情况,适时纳入纳税服务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所称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5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如何适用?

根据该通知,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出资设立新公司、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需注意:一是企业须符合区内注册且实际经营的条件;二是投资行为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或符合企业重组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入确认时点为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企业应评估资产,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认所得。建议企业在投资前评估递延纳税的利润平滑效应,并确保在5年内每年汇算清缴时准确纳税调整。同时需在协议生效、交割及股权登记后30日内办理递延纳税备案,逾期可能无法享受优惠。企业还应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台账,记录转让所得确认与结转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此政策有利于缓解企业以资产投资时的现金流出压力,但需注意5年内如发生股权转让、投资收回或注销,须一次性补缴递延税款,企业应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如何处理递延纳税?

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期间,如果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取得的股权或投资收回,则必须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即按照原计税基础加上已经确认的所得额进行调整,避免重复征税。如果是企业注销,也应在歇业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递延税款。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准确计算尚未确认的转让所得金额,并注意股权转让协议与工商变更的时间节点,因为收入确认时点和税法规定可能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企业在筹划股权退出时,提前测算递延税款的一次性税负,与投资收益进行对比,合理安排转让时点。同时需注意,递延纳税并非免税,只是纳税义务向后递延,一旦发生规定情形,必须补缴。企业在注销时,还应清算税务事项,确保税款结清,否则可能影响注销流程。

办理递延纳税备案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递延纳税备案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备案结果回复企业。企业应在确认收入实现的当年,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计入额及分年结转额作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会将备案信息纳入系统,与企业申报信息比对,并在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视风险高低纳入提醒平台或风险监控平台。实务中,企业需特别注意:备案时限严格,逾期可能无法享受递延优惠;备案资料应齐全,包括投资协议、评估报告、股权登记证明等;台账记录要清晰完整,每年汇算清缴时正确填报;若后续发生股权转让或注销,需及时调整申报。此外,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备案与申报数据一致,避免因信息比对异常引发税务检查。建议委托专业税务顾问协助处理备案及台账管理,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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