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及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与操作规则。适用退(免)税政策要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完成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取得与电子信息一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申报期内收汇,且外贸企业需取得匹配的进货凭证。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报关单及合法进货凭证的企业,可适用免税政策。通知还界定了适用主体范围,明确自建平台和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均可适用,但第三方平台本身不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该通知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提供了清晰的税收合规路径,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适用退(免)税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该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若要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第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这是享受退税待遇的主体资格前提,未完成认定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退税政策。第二,出口货物须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该报关单电子信息应与海关系统内信息一致,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与可核查性。第三,出口货物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完成收汇,否则无法满足外汇管理及退税审核要求。第四,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其购进出口货物时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这些凭证的有关内容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内容相互匹配,以证明货物采购链条的合规性。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完整的出口单证和收汇凭证,及时完成资格认定,并确保申报数据与海关、税务系统电子信息一致,避免因单证不符或超期收汇导致退税失败。若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只能转而评估是否符合免税政策或按内销处理。

不符合退税条件时,跨境电商企业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对于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知设置了相对宽松的免税政策适用路径。适用免税政策只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这意味着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完成税务登记即可具备主体资格,不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该报关单不需要是出口退税专用版本,普通报关单即可证明货物已经实际出口;三是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时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采购凭证,用以证明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在实务中,无法满足退税条件的企业(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未及时收汇或进货凭证不齐全但具备合法凭证的企业)可以选择免税路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退税,也不得抵扣。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报资料,包括报关单、进货凭证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政策并不自动适用,企业仍需主动申报,否则可能被视同内销征税。此外,若企业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则连免税政策也无法适用,需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应重视进货发票的规范取得与保管。

哪些主体可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税政策?

根据通知的规定,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及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这两类主体在满足各自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就其零售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或免税。具体来说,自建平台的企业需要自行完成平台运营、订单处理、货物出口等全流程,而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则依托平台开展交易,但无论是哪种模式,企业本身必须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主体或法律上的出口主体,并且具有相应的税务登记和出口资质。需要明确的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本身并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第三方平台只能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就其服务收入纳税,不能以平台名义享受货物出口的退免税待遇。这一限定避免了平台与入驻企业之间的政策混淆。实务中,企业应确保自身符合出口主体的法律身份,例如以自己名义报关出口并取得报关单,同时注意区分自营、代理或平台服务模式。若企业仅是委托他人出口或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口,则可能无法适用上述政策。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出口地海关和税务的具体操作要求,确保申报主体与货权、资金流一致,以防范税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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