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对外开放提出具体意见,旨在通过试点突破外资股比限制、新增开放业务类型,推动电信市场高水平开放。核心内容包括:对已承诺WTO开放的信息服务(仅含应用商店)和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新增开放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因特网接入(限定区内)、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四类业务,其中前三类外资股比可突破50%,虚拟专用网不超过50%;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所有申请企业注册地及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部分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同时明确制定细则、营造环境、完善服务、加强监管等保障措施,并建立部市协调机制,为外资合规经营提供政策指引与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支持试验区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复》,现就试验区内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动试验区内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试点对外开放。加强管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规范经营电信业务。完善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领域

(一)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二)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三)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四)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细则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相关规定内容。同时加快制定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相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二)营造环境

引导外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鼓励外资企业研发中心进驻试验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服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搭建服务交流平台,加强与外资企业的沟通。为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积极为外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监管

完善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明确对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国际通信业务和网络运行安全的监管,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为推进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部市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外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对各项业务试点开放的落实和管理情况,要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自贸区增值电信开放哪些业务

上海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涉及两类既有业务和四类新增业务。既有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和存储转发类业务,原本对WTO已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此次试点允许外资股比突破50%。新增业务包括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以及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因特网接入服务三类业务的外资股比可突破50%,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资股比仍不得超过50%。此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也不得超过55%。申请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其注册地和服务设施必须设在试验区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服务范围仅限于试验区内,而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这一安排体现了渐进式开放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增值电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路径。

外资企业申请自贸区电信业务需满足什么条件

外资企业申请在上海自贸区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满足多方面的条件。首先,企业注册地必须设在试验区内,且服务设施也须位于试验区内,这是申请经营所有试点开放业务的基础前提。其次,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外资股比有差异化限制:信息服务(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因特网接入服务(区内)可突破50%,但具体突破幅度需按照后续试点管理办法执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再者,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可面向全国,因此企业应根据业务规划选择相应的开放范围。此外,企业需遵守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原有部分限制的背景下,仍需依法规范经营,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管部门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时限,但企业必须落实网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配合国际通信业务和网络运行安全的监管。建议外资企业在申请前充分了解试点管理办法,并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沟通,确保合规。

自贸区电信开放对外资股比有哪些限制

上海自贸区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对外资股比实行分类管理,具体限制如下:第一,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和存储转发类业务,原WTO承诺外资股比不超过50%,现可试点突破50%,意味着外资可以控股甚至独资,但最终比例需根据后续出台的试点管理办法确定。第二,新增的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这三类业务,外资股比亦可突破50%。第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仍不得超过50%,属于相对审慎开放的领域。第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虽然较此前有所放宽,但仍保持外资相对控股的底线。这些限制体现了国家在不同业务领域的开放节奏差异:对市场需求大、安全风险相对可控的业务,开放力度更大;对涉及网络基础设施、虚拟专用网等敏感领域,则保留更严格的外资比例约束。外资企业在投资前应精确对照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评估股比限制,否则可能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同时,所有企业须注册在试验区内,服务设施也须设在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范围仅限区内,这些地理与设施要求本质上也构成对外资运营的间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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