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明确,违反电信条例规定,通过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等方式擅自经营国际或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批复为司法机关认定此类新型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强调行为需同时具备行政违法性、经营营利性、扰乱市场秩序及情节严重等要件。实务中,此类行为多表现为跨境语音转接、非法国际漫游等,办案机关需综合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社会影响等认定情节严重程度。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4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如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批复,擅自经营国际或港澳台电信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律要件:第一,行为违反国家电信管理行政法规,即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应由国家许可的跨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常见的包括租用国际电信专线、私设转接设备、铺设非法国际通信线路等规避监管的方式。第二,行为具有营利目的,即通过非法经营获取经济利益,而非仅出于自用或公益目的,实践中以收取通话费、租线费或差价结算等方式牟利最为典型。第三,行为扰乱了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未纳入国家统一网间互联互通管理,造成国际话务流非法绕转、逃避监管,侵害国家电信专营权和合法运营商的利益。第四,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用户损失情况、是否屡教不改、是否对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等判断。该批复确立的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规则,并非所有违反电信条例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者才由刑法规制。对于情节尚不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这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指控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经营许可、是否实际从事经营性活动、数额是否达标等,积极提出抗辩。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常见行为方式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电信业务的常见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租用国际电信专线,即绕过国家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私自租用国际专线将境外电信网络与境内通信网络直接连接,非法交换国际话务,这是最典型的方式。二是私设转接设备,例如非法搭建语音网关、交换机、VOIP设备等,利用互联网或专用线路实现国际电话的落地与转接,使境外来电显示为本地号码或隐藏号码,不仅逃避结算,还常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三是利用互联网跨境漫游技术,通过虚拟运营或流量转售方式,未经许可将境外运营商的网络信号接入境内,向境内用户提供国际漫游服务。四是其他方法,包括非法购买或租用国际带宽、私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擅自开通跨境专线等。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核心特征都是未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属于国家专营或严格管控的跨境电信业务,并以营利为目的。这些行为破坏了电信市场的准入秩序和结算体系,造成国家税费和外汇流失,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具体案件中,侦查机关通常会调取相关设备的租赁合同、网络流量记录、银行流水、通话详单等证据,来证明行为的非法性和营利性。对于行为方式的认定,应以是否违反电信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为实质判断标准,而不能仅凭是否取得形式上的证照来判定。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中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电信业务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专门列举具体数额标准,实践中主要参照非法经营罪的一般认定原则,结合个案综合判断。核心考量因素包括: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即通过非法经营行为获取的全部经营收入累计额,通常包括向用户收取的通话费、租赁费、结算差价等,数额越大说明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越重。第二,违法所得数额,即扣除直接经营成本后的非法获利,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获利程度,但注意违法所得不等于经营数额,两者需分别查清。第三,经营规模与时长的持续性,包括租用专线对数、转接设备容量、实际开通的用户数量、持续经营月数等,规模化、长期化经营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第四,对电信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例如造成国家国际通信资费结算体系混乱、导致境外诈骗电话大量入网、严重影响合法运营商正常业务等。第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性,例如曾因非法经营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或者组织化、团伙化运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未达到传统经济犯罪的常见入罪标准,但只要行为严重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例如危害网络安全、为恐怖活动或电信诈骗提供通信渠道,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与抗辩时可从数额计算方式、成本扣除、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等角度切入,必要时争取行政处理而非刑事追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