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文章摘要 本文核心要点在于规范通信行业规划备案管理,明确备案范围、层级、时限及审查机制。实务上,强制要求省级通信行业规划、基础电信及广电传输网企业的五年与滚动规划、专用电信网传输网专题规划必须报备,跨省报国家主管部门,省内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各类规划需详尽涵盖市场预测、网络建设、资源利用及信息安全等要素。未按期备案或隐瞒重大事项、违规未改者,将面临规划与建设审批不被受理及视同未备案的不利后果,凸显了合规备案对通信企业项目建设与经营合规的先决价值。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业的规划工作,实现通信规划备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通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规划备案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对下属机构和企业的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二)为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三)加强规划间的协调与综合平衡;


(四)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条 以下规划必须上报备案(以下简称报备):


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所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滚动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其他规划和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是否报备由企业(或单位)自定。


第四条 各省行业规划,拥有跨省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应于规划期第一年一月底前报备。


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在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报备。


行业滚动规划、企业(或单位)的滚动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备。


第六条 规划报备的文件应包括:


(一)报备说明;


(二)规划文本;


(三)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的文件应提供一式十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文件数量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 报备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备规划的编制过程、内容、审议程序及意见等基本情况简介;


(二)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备的行业五年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通信市场的预测;


(二)省内通信网络建设的现状和规划(通信能力、技术水平、投资及投资构成等);


(三)省内通信业务及服务水平的现状和规划(业务收入、主要业务的用户数和普及率水平等);


(四)省内电信码号资源的利用现状和规划;


(五)省内通信频谱资源的利用现状和规划;


(六)省内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现状和发展;


(七)省内通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规划;


(八)应急通信及党政专网的现状和规划;


(七)省内网络及信息安全的现状和对策;


(八)通信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现状和规划。


第十条 企业(或单位)报备的五年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市场预测;


(二)通信网络建设的现状和规划(通信能力、技术水平、投资及投资构成等);


(三)业务及服务水平的现状和规划(主要业务、用户数、服务质量等);


(四)经营状况及规划(经营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等);


(五)号码资源、频谱资源的利用情况与规划;


(六)互联互通情况;


(七)通信普遍服务的承担情况和规划;


(八)网络及信息安全的情况及对策;


(九)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一条 行业和企业(单位)滚动规划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同五年规划,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上年规划完成情况和当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当年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等。


滚动规划与五年规划的规划期相同时,可不编制和报备滚动规划。


第十二条 企业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传输网发展现状(容量、技术水平等);


(二)传输网发展需求预测;


(三)传输网发展思路和目标;


(四)传输网路由图(含现状和规划);


(五)规划期内传输网建设项目框架(路由、规模、建设时间、投资及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对报备规划进行审查。


非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必须报备的规划,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自行确定是否审查。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综合规划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应将报备规划分送本单位内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审查备案规划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采取专家咨询或召开有关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现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等内容,有权责令申报单位改正。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受理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备案的规划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企业(或单位),其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审查、审批事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重大事项的,或者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内容而未改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应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具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42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通信规划必须进行备案以及应向哪个部门报备?

根据通信规划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报备的规划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各省通信行业的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第二类是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以及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所编制的本企业五年规划、滚动规划和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第三类是自身拥有或者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编制的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关于报备的受理部门,主要依据规划覆盖的行政区域和网络性质来确定。如果属于各省行业规划,或者拥有跨省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规划,应当向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的规划,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机构的规划,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实务中,企业必须准确界定自身网络属性与覆盖范围,避免因向无管辖权的部门报备而导致备案无效或延误,进而影响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进程。对于其他非强制报备的规划,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报备,但仍需注意行业指导与合规风险。

通信规划备案的提交时限与文件内容要求有哪些具体规定?

通信规划备案对提交时限和文件内容有着严格的实务要求。在时限方面,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必须在规划期第一年的一月底前完成报备;企业或单位的五年规划以及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必须在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完成报备;而行业和企业的滚动规划,则必须在当年一月底前完成报备。在文件内容要求方面,报备时必须提交报备说明、规划文本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其中,报备说明必须详细阐述规划的编制过程、内容、审议程序及意见,说明重大问题,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就规划文本本身而言,五年规划需全面涵盖市场预测、网络建设现状与规划、业务及服务水平、经营状况、号码与频谱资源利用、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网络信息安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核心要素。传输网专题规划则需重点说明传输网现状、需求预测、发展思路目标、路由图及项目框架。实务操作中,企业常因未按时限提交或规划文本要素缺失而被退回,因此建议企业建立规划编制与报备的内部联动机制,提前统筹各部门数据,确保内容完整且符合近细远粗的编制原则,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备案效力。

违反通信规划备案要求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与审查风险?

违反通信规划备案要求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与合规风险。首先,在审查机制上,通信主管部门在受理备案后有权对规划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主管部门有权直接责令申报单位进行改正。如果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还可以采取专家咨询或召开相关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深度审查。其次,在法律后果方面,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通信主管部门将对其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审查、审批事项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企业的相关建设工程和业务拓展将陷入停滞。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企业在备案过程中隐瞒了重大事项,或者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且未按要求改正,该规划将被直接视同未备案,从而丧失备案带来的合法建设依据。此外,主管部门对备案规划负有保密义务,但企业不可因此隐瞒关键信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按时提交、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未改的情形。因此,通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备案的合规性,确保报备材料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备案瑕疵导致后续基础设施建设与业务经营面临行政处罚或项目停滞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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