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用户申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因与用户发生争议而被用户申告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信息产业部委托,依据本办法开展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同级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律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转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
转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诉受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摘要、申诉受理机构对申诉处理的要求等。
第十六条 对申诉受理机构要求回复处理意见的,被申诉人收到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的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以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程度)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作结案处理。
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对于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必要时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诉案件转呈同级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同意由申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的;
(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视为结案;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视为结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就申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申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访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经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被申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用户申诉人工作量从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信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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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电信用户向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前需要满足哪些前置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指引,电信用户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前,必须满足严格的前置条件,即必须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投诉。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经营者自行处理争议机制的尊重,也有助于减轻申诉机构的受案压力。具体而言,用户在向经营者投诉后,经营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只有当用户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时,用户才具备了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资格。如果未经经营者处理,申诉机构将不予受理,而是告知用户先向经营者投诉。此外,申诉还需满足主体适格(申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诉人明确、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等基本条件,且需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包含双方信息及申诉理由的材料。实务中,用户务必保留好向经营者投诉的记录及时间证明,以免因前置程序未完成而被驳回申诉。
电信用户申诉的时效限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电信用户申诉具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与排除情形,这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在时效方面,话费争议的申诉时效较短,自申诉事项发生时起超过五个月即不可申诉;其他类型的争议,自事项发生时起超过二年也不予受理。这一时效规定旨在督促用户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在不予受理的情形方面,除了超过时效外,还包括多种法定阻却事由:一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此时争议已化解,无再行申诉之必要;二是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同一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了调解意见书,禁止重复处理;三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该争议,避免管辖冲突与资源浪费;四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实务中,用户需特别注意时效问题,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应尽快投诉与申诉,同时避免在多部门重复主张权利导致程序混乱。
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电信用户申诉的具体流程与调解规则是什么?
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电信用户申诉遵循严密的流程与调解规则。在处理流程上,机构决定受理后,需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内容与转办通知书发送给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及用户满意度反馈给申诉机构;申诉机构则需在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用户答复处理情况。若双方协商和解,可作结案处理;若未能和解,则进入调解程序。在调解规则方面,申诉机构实行调解制度,主要针对双方已协商但未和解且同意调解的民事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制作调解书结案;若调解无效且达不成协议,应任何一方要求,机构可出具调解意见书结案,该意见书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若调解无果,双方仍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此外,若发现经营者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机构会将案件转呈电信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实务中,用户应积极配合调查,明确诉求底线,理性对待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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