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净化电磁环境,保证航空导航、水上通信等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设置和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高楼、高塔、高山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高楼、高塔、高山(以下简称"三高"),是指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将对周围电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制高点。各地"三高"的具体地点,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各地所确定的"三高"地点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涉及军事设施管辖区或军队系统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由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北京地区"三高"地点的确定,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布的"三高"地点,分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两类。对不允许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 地点应当明确禁设范围。对限制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实行备案制度。
第五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资产证明书或其他相应文件,填写《"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备案。
第六条 "三高"地点的选取和寻呼发射基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为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建设铁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得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
第九条 "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点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拟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单位,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出具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 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所申请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在"三高"地点设置、使用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必须按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运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在军事设施管辖区内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民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经该军事设施管辖区管理单位和军队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申请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从严审批,并根据场地情况和电磁兼容要求,对设台数量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对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的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无效的和擅自设置的,应当予以清除。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为他人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提供场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三高"地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擅自改变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产生有害干扰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应当自此类"三高"地点公布之日起45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已在不允许设置的"三高"地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应当自此类"三高"地点公布之日起 90日内撤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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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在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基站有哪些限制条件?
在高楼、高塔、高山等制高点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首先面临地点分类的限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将这些地点划分为不允许设置和限制设置两类。对于不允许设置的地点,实行严格的禁设范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此接纳或设置基站。对于限制设置的地点,则实行严格的备案与审批双重管理制度。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接纳设站前,必须向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资产证明等材料。设台单位在申请设站时,必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备案表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场地租赁协议,经审查批准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设置和使用。此外,基站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铁塔还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军事设施管辖区内设站,还必须经军队相关机构同意。管理机构对限制设置地点的设台数量会根据场地和电磁兼容要求从严限制,并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甚至清除。
产权单位违规提供场地设置基站会面临什么处罚?
高楼、高塔、高山等制高点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如果在无线电管理中违规提供场地,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产权单位在不允许设置的地点接纳他人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或者在限制设置的地点接纳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基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此外,产权单位还负有如实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本地点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义务,并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果因违规提供场地导致产生有害干扰并造成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主体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产权单位在对外出租或提供场地前,必须严格审查拟设台单位是否已取得合法的无线电台执照,并核实该地点是否属于禁设或限设区域,切勿因眼前利益而忽视合规审查,否则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卷入重大干扰事故的法律纠纷之中。
历史遗留的无线寻呼基站如何处理及有何合规要求?
对于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在各类制高点设置完毕的无线寻呼基站,法律采取了分类处置、平稳过渡的实务规则。如果基站位于限制设置的地点,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自该类地点正式公布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主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补办备案手续,以确保场地提供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基站位于不允许设置的地点,相关设台单位则必须自该类地点公布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完成撤离。这种过渡期安排既维护了电波秩序的严肃性,又给予了存量违规行为合理的整改时间。在实务操作中,设台单位与产权单位必须密切关注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的三高具体地点名单,一旦发现自己所处的位置被列入名单,必须立即对照分类进行备案或撤离操作。同时,即使完成备案,基站也必须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并需接受定期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电磁兼容要求且整改无效,仍将被强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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