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近年来,移动短信息业务因其方便快捷、形式新颖,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加之目前移动通信企业短信业务管理不够完善,导致移动短信业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用户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对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和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用户反映尤为强烈。 一、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应至电信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经营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二、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移动短信服务流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费行为。 三、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为提供短信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服务时,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且包月服务必须经用户确认。 四、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五、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用户要求的单条即时短信息服务,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短信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 七、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并保存5个月。 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在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端能够显示发送端相关信息。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八、用户要求退订所定制的短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停止收费。未就收费停止时间作出约定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停止收费。 九、5月15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方便用户退订短信的以下措施: 十、自6月1日起,移动通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的,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 十一、用户对移动短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移动通信企业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受理用户投诉后,在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时,移动通信企业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十二、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短信服务,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在当地开办短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违犯上述规定,或存在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传播国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行为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通信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004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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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短信息服务订制应满足哪些确认要求?
根据规范短信息服务的要求,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息服务时,必须事先向用户发出请求确认消息,该消息中必须明确包含收费标准。用户在收到确认消息后,如果未进行任何确认反馈,则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经营者不得据此继续提供收费服务或收取费用。这一规则旨在杜绝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即擅自开通收费短信服务的现象,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实务操作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完善技术系统,确保确认请求能够准确送达用户,并留存用户确认记录以备查验。同时,经营者应避免采用默认勾选、模糊提示等误导性方式诱导用户确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取得有效同意,进而构成违规收费。用户在收到不明来源的订阅类短信时,应谨慎对待确认类信息,如非本人意愿订制,可直接不予回复或通过退订渠道处理,避免因误操作产生费用。对于未确认即收费的情形,用户可向电信监管部门或运营商投诉,并要求退还费用。
用户退订短信息服务有哪些便捷渠道?
为保障用户退订权利,通知明确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全国范围内实现多种便捷退订措施。具体包括:用户编辑0000发送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代码,可查询该经营者的所有短信息服务订制情况及资费标准,并可根据返回菜单选择退订;用户编辑00000发送至服务代码,可一次性退订所有短信息服务业务;运营商客服中心在用户鉴权前提下,可提供代查询、代退订服务;同时鼓励运营商实现用户编辑短信至指定接入号码退订其代收费的所有短信业务。此外,在收费停止时间方面,用户要求退订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按约定停止收费;没有约定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实务中,用户退订后仍被收费的现象较为常见,用户应保存退订成功的短信或客服工单作为证据。经营者退订流程不规范、未及时停止收费或设置退订障碍的,用户可投诉并要求退回多收费用。需注意,退订仅适用于已订制的包月或订阅类服务,单条即时短信发送后无法退订,但若因容量原因拆分多条发送,只能收取一条信息费。
短信息服务收费争议如何处理?
针对短信息服务费用争议和服务质量投诉,通知确立了首问负责原则,即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须首先受理用户投诉,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具体而言,用户对移动短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可向通信企业或信息服务经营者任何一方反映,受理方必须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若受理投诉后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移动通信企业应当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避免用户因争议长期未决而承担不合理费用。这一机制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倾斜保护,降低了用户维权成本。实务中,用户投诉时应注意保留短信记录、收费账单、退订凭证等材料,清晰说明争议事项和诉求。若双方相互推诿或未按时处理,用户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诉,通信管理局有权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可对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此外,用户有权要求免费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运营商和经营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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