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资费审批备案行为,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应建立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资费的决策意见。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拟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的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及特点、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最近三年的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和设备利用率。 (二)该项电信业务的网络组织结构、设备构成、建设成本、运营成本等。 (三)该项电信业务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测算资料,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四)现行资费、建议制定或调整的资费水平。 (五)制定或调整资费的依据和理由。 (六)资费调整后该项业务的用户数、业务量、收入和盈利与亏损的静态和动态测算分析资料。 (七)制定或调整资费对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影响。 (八)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电信资费方案材料齐备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报上级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 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于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相应顺延,但是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于经信息产业部认定的、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开展业务前,向信息产业部提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申请,由信息产业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价格形式。 第八条 对于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调整,由信息产业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其他需要审批的重要的全国性电信业务资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采用公告、专家咨询会议等多种方式公开收集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 各省(区、市)辖区内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调整,由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前两款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后,属于全国性的,由信息产业部在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布;属于省(区、市)辖区内的,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在当地主要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新资费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向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资费调整情况跟踪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电信业务的发展情况、资费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并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通信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将执行方案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备案的各项电信资费,如政府主管部门发现资费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整资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新资费执行前应在当地广播、电视、指定报刊等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依法取得的资料或情况,不得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资费时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并注意哪些实务风险?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时,必须提交详尽且规范的申报材料,这是审批启动与顺利通过的前提。根据规定,核心材料包含八大方面:一是业务基本情况,涵盖业务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开通时间、市场供求状况以及近三年的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与利用率;二是网络结构与成本数据,包括网络组织结构、设备构成、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三是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这些财务会计报表及测算资料进行审核,因此企业必须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防范因数据不实被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或被主管部门驳回的风险;四是现行资费与建议调整的资费水平;五是制定或调整资费的依据和理由;六是资费调整后的测算分析资料,包括用户数、业务量、收入和盈亏的静态与动态测算;七是对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影响评估;八是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成本测算的合理性与影响评估的充分性,若材料不齐备,将直接影响三十个工作日审批时限的起算,甚至导致审批延期或被拒。因此,企业在准备阶段应进行严密的内部合规审查,确保材料逻辑自洽、数据相互印证,以降低审批失败的风险。
对于新型电信业务和重大全国性基础电信资费的调整法律设置了哪些特殊的审批程序与合规要求?
针对新型电信业务和重大全国性基础电信资费,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和审慎的特殊审批程序。对于运用新技术试办且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向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申请,由该部门征求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具体价格形式。这意味着新型业务不能擅自定价,必须先定属性再定价格。而对于重大的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如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调整,程序则更为复杂:必须由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征求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重要的全国性资费审批也需通过公告、专家咨询会议等方式公开收集意见。实务中,此类特殊程序的合规风险极高,若企业未批先定或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同时,听证会往往成为社会舆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焦点,企业必须在方案设计阶段充分评估社会承受力,准备详实的影响分析报告与应对预案,以应对听证会上的质询,确保资费调整方案能够顺利通过严格审查。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资费经营者在备案与执行环节需履行哪些义务及面临何种处罚?
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资费,虽然赋予了经营者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但并非不受约束,必须严格履行备案与公告义务。首先,经营者在自主制定和调整此类资费后,必须在执行前按照管理权限向通信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向国家部门备案的资费,其省级分支机构还需在执行前向当地省级通信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双重备案机制要求企业内部必须有高效的信息传递与合规审查流程,确保上下级步调一致。其次,经营者在执行新资费前,必须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指定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再次,资费执行并非终点,经营者必须在执行之日起半年内提交资费调整情况跟踪报告,涵盖业务发展、资费执行及社会反映等,接受主管部门的持续监管。在处罚与风险方面,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被责令停业整顿,这一处罚极具威慑力。此外,即便已备案,若主管部门发现资费水平明显不合理,仍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整资费标准。因此,企业切勿认为市场调节价即可随意定价,必须建立完善的资费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因程序瑕疵或定价不合理而遭受严厉的行政干预与处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