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规范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全流程管理,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国际通信出入口与国际传输网等设施,强调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与安全。核心要求包括:从事国际传输网及信道出入口建设须具备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业务出入口建设须具备业务经营权;所有项目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涉境外或港澳台合作须先行审批协议。审批程序区分限额以上和以下项目,分别由国家相关部门或信息产业部负责。建设单位需提交完整材料并接受监督管理,违规建设将受处罚。实务中需重点关注经营权资质、审批流程、涉外合作审批及合规风险。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方的主要情况,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重大问题;
(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文本。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及编制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备忘录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私自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业部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通信的通信设施建设,参照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0:45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主体可以建设国际通信设施?

根据管理规定,并非任何企业都有权建设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建设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则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而且在我国领土和领海内,这些设施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相应经营权的我国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境外组织或个人不能直接取得。这意味着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双重条件:一是具备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二是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和国家安全要求。实务中,企业应先向电信主管部门确认自身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或国际通信业务,并核实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种类和覆盖范围。若资质不符,即便完成建设也无法投入运营,还可能构成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面临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即使拥有经营权,所有建设项目仍需履行审批程序,不能以已取得经营许可为由规避项目审批。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审批?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对于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需先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再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则由信息产业部直接审批。除上述权限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建设单位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资信证明等材料;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要提供获准设置出入口的批准文件。如果项目涉及与境外或港澳台组织、个人合作,还须事先将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审批时限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信息产业部可采用专家评议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方式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限额以上项目初审30个工作日内答复,限额以下项目审批45个工作日内答复。实务中企业应注意区分项目限额标准,准确选择报送路径,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审批延误或无效。

违规建设国际通信设施有哪些法律后果?

违规建设国际通信设施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行政责任方面,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依据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资格处理方面,未经审批私自与境外或港澳台组织、个人签署协议的项目,以及在申请过程中隐瞒问题的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初审或审批的,撤销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会告知审批单位撤销批准文件;已开工建设的,不得投入运营。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也要受到相应处分。实务中,企业需要特别警惕绕过审批直接与境外方签署建设协议的行为,这类项目即使外观上已取得合作方承诺,也会因未履行法定审批流程而无法合法落地,且投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