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管理,实现基础通信管线资源的综合利用,依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特作如下决定: 一、 本市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本决定所称的基础通信管线,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通信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城市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电)缆线。 二、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的编制,并对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三、 本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 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当按照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规划,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年度计划相衔接。 五、 要充分利用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基础通信管线,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基础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 六、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七、 本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础通信管线的法定范围包含哪些设施?
根据相关法律决定,基础通信管线的法定范围主要涵盖两大类设施。第一类是位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供通信网络的光缆或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这其中不仅包含管道本身,还明确包含了人井等附属设施。第二类则是依附于地铁、隧道、城市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缆或电缆线。在实务操作中,准确界定基础通信管线的范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决定了哪些设施必须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范畴,避免了因概念模糊而产生的监管盲区;另一方面,对于网络运营单位而言,明确范围有助于其在进行管线新建、扩建或改建时,准确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互联互通的法定义务。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某些特定附属设施是否属于人井范畴,或者依附于其他非典型公共设施敷设的线缆是否受该决定约束。因此,相关单位在项目规划初期,应当严格对照法定定义进行识别,必要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以防范因越界建设或未履行互联互通义务而引发的法律风险与行政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线规划与建设中承担哪些职责?
在基础通信管线的管理体系中,行政主管部门即市信息办承担着核心的规划编制与建设监管职责。在规划层面,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管线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管线规划,且该规划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最终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这确保了管线规划与城市整体发展的协调性。在建设层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承担组织协调与监督实施的责任。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必须依据管线规划,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的需求,并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年度计划相衔接。从实务操作指引来看,网络运营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设需求时,必须提前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确保自身建设计划符合统一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要求。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部分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者年度计划未能充分平衡各方需求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因此,企业应当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严格遵循计划申报程序,否则将面临项目被叫停或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严重法律风险。
如何理解基础通信管线存量资源的利用与互联互通义务?
该法律决定明确要求充分利用基础通信管线的存量资源,并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基础通信管线时,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基础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这一规定的核心法律要点在于打破通信管线资源的垄断与壁垒,避免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与资源浪费,实现管线资源的综合利用最大化。在实务操作中,互联互通义务意味着新进入的网络运营单位不能仅凭自身意愿独立新建排他性管线,而是应当优先考虑利用现有存量资源,或者在必须新建时与既有管线实现物理或逻辑上的互通。互利互惠原则是实务操作的关键指引,要求双方在共享资源时应当基于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合理的接入费用与维护责任分担。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存量资源拥有方拒绝互联互通、设置不合理的接入门槛或收取过高费用,以及新建方未能妥善履行互利互惠的补偿义务等。为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相关企业在项目立项前应主动排查周边存量管线情况,若遇对方无理拒绝互通,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与监管介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