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文章摘要 司法部批复同意在上海自贸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试点,核心措施包括两类:一是中外律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内协作;二是中外律所在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双方保持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独立,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港澳律所参照适用。配套措施包括缩短行政审批时限、设立派出机构加强监管等。试点遵循稳妥、渐进、可控原则,旨在提升中国律师业国际竞争力。该批复为自贸区法律服务开放提供了制度框架,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涉外律所可据此拓展合作模式,同时须注意执业边界与合规要求。

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司复[2014]3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沪司[2013]4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上报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请你局适时启动开放措施试点工作,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措施,严格、规范实行各项开放政策,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试点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便利,及时调研解决试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评估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提高试点指导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推进,为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积累创造经验。

你局推进试点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司法部

2014年1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其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经研究,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开展“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及其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部署,参照中国内地对港澳法律服务业开放合作的方法,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以提升中外律师业相互开放与合作水平,提升中国律师业的服务和竞争能力,建设与上海自贸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应遵循稳妥、渐进、可控的原则,试点措施应与中国国情及律师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开放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机制,为逐步扩大深化中外律师业的开放合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措施

(一)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作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港澳区律师事务所适用问题。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参与前述试点工作。

三、试点配套措施

(一)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采取变更(代表处)住所地或增设代表处的方式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

(二)缩减行政审批时限,拟在试点启动后,公开承诺将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派驻(变更)代表等事项的初审时限由法定的三个月缩减为30个工作日,将国内律师事务所申请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派驻(变更)律师等事项的审批期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减为10个工作日。

(三)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自贸区管委会作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职能。考虑到法律服务特别是对外开放管理的特殊性,我局拟争取市政府同意,由我局在自贸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对开放试点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职能,并协调自贸区管委会,为参与试点的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及派驻律师在开业、居留、办公(居住)场所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试点组织实施

(一)根据国务院上海自贸区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上海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工作计划,有关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试点措施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方案报批和配套实施措施的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建请司法部能于年内加快审查批准我局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

(二)根据司法部批准的方案,我局拟抓紧制定出台指引开展试点的操作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公布实施。

(三)我局在启动试点后,将按照司法部批准的方案,遵循稳妥、渐进、可控的原则,采取分期分批推进、逐步扩展深化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密切中外律师业合作的试点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推进。

最后编辑于:2019-06-09 22: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律所合作方式有哪些?

根据司法部批复的试点方案,中外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可以采取两种密切合作方式。第一种是协作派驻法律顾问模式,即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自贸区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外国律师事务所也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双方在各自执业范围和权限内分工协作,中国律师只能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外国律师只能提供外国法律服务,不能越界执业。第二种是联营模式,即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双方按照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以分工协作方式向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法和中国法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设立新的法律实体。港澳律师事务所如果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也可参照参与上述试点。实务中,律所应明确区分两种模式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在合作协议中清晰界定分工范围、利益分配、客户沟通、保密义务等条款,避免因责任边界不清引发纠纷。

参与试点需注意哪些合规风险?

参与上海自贸区中外律所合作试点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执业边界、责任承担和监管要求三个方面。首先,执业边界是核心风险点。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各自执业范围,中国律师不得以外国律师名义执业,外国律师也不得提供中国法律意见。试点允许的是协作和联营,不是合并或设立合资律所,因此不能共享执业许可,不能以同一主体对外承接法律业务。实务中应建立案件分流和复核机制,确保涉及中国法律的业务由持有中国执业证的律师承办,涉及外国法律的业务由外国律师承办。其次,责任承担方面,由于联营双方财务和法律责任独立,需要防范因内部协作不畅导致的对外责任混同。建议在联营协议中明确约定联合服务项目中的责任分配、追偿机制和执业责任保险安排,同时向客户充分披露双方的法律关系。第三,监管合规方面,试点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可能涉及代表处住所地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审批事项,律所需关注行政审批时限调整,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并定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和评估。此外,还需遵守自贸区关于外汇管理、税务登记、数据跨境流动等一般性监管规定。对参与试点律所而言,务必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保存完整业务档案,及时报告试点中遇到的新问题,避免因操作不当构成违规执业。

试点对律所运营有何实际影响?

试点对律所运营的实际影响体现在多个层面。第一,在业务模式上,中国律所可以借助与外国律所的联营或派驻顾问机制,承接涉外法律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跨境交易的能力,而不必各自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外国律所也能通过中国合作方的本地资源和执业资格,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支持,增强自贸区内的市场竞争力。第二,在管理层面,试点要求双方在财务、名称和法律责任上保持独立,这意味着律所不能简单采用合并式管理,而需设计清晰的协作流程和利益分配机制。实务中可能需设立联合项目管理团队、共用办公系统但隔离客户数据、制定分别开票和结算的规范,运营成本和管理复杂度可能上升。第三,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带来实际便利,例如外国律所申请在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初审时限由法定的三个月缩减为30个工作日,国内律所设立分所的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减为10个工作日,这有助于缩短市场进入周期。第四,监管环境变化,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在自贸区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监管职能,律所需要适应更直接、更细化的行政指导和监督,定期报送试点运行情况,参加评估和检查。第五,人才流动受到促进,中外律师可以合法相互派驻,有助于培养熟悉国际规则和外国法律的复合型律师人才。但律所也应注意派驻律师的管理归属、执业纪律和劳动法律问题,明确派驻期间的权利义务。总体而言,试点为律所提供了国际化发展的制度通道,但也要求律所强化内部治理,平衡开放合作与合规风控,确保可持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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