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2024年度部分私募基金、投融资法律服务业绩动态

文章摘要 杨春宝律师团队2024年度在私募基金与投融资领域取得多项业绩,涵盖对赌纠纷诉讼仲裁、股权投资尽职调查、基金设立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代理多起涉及对赌条款效力恢复、回购权法律性质、创始股东义务范围等争议焦点的案件,分别在上海高院、徐汇法院、金融法院及贸仲等机构审理或仲裁。同时协助高特佳投资等机构完成多轮生物医药及科技企业融资,为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提供设立与投资法律服务,并持续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投资人与某医药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纠纷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本案涉及撤回上市申请后的对赌条款的效力恢复、公司董秘与投资人的洽商能否认定为代表控股股东等争议点。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投资人与某快递公司创始股东之间的对赌纠纷一审在徐汇法院开庭。本案涉及回购权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以及是否适用除斥期间、投资协议定义的创始股东只是企业员工应否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义务是否应以处置股权的价值为限等争议点。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德佩信息科技集团(黄山)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德佩是国内领先的中大型涉密载体销毁设备生产制造商,是国家保密局以及全国保密系统和重要涉密单位销毁设备专业供应商,产品已远销欧洲、亚太、北美等多个地区。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高特佳投资领投英派药业4亿元人民币D+轮融资

南京英派药业有限公司近日在上海宣布顺利完成4亿元人民币D+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高特佳投资和熙诚金睿共同领投,扬州国金集团和顾屿南歌参与本次投资,老股东礼来亚洲基金与厦门建发新兴投资本轮持续加码。杨春宝律师、郭泽坤律师协助高特佳投资旗下苏州高特佳信银汇鑫基金完成本次投资。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受聘担任临沂实成新能源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汇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深圳欧科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完成A轮融资

 

²  杨春宝一级律师团队协助华金投资和文周投资完成对嘉兴安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A轮投资

 

²  杨春宝一级律师团队协助高特佳投资旗下高特佳厦门瑞鹭基金完成对中国眼科高端医疗设备领军企业图湃(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D轮投资

 

²  杨春宝一级律师团队被深圳欧科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续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²  杨春宝律师、鞠恒律师团队接受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委托,为其向私募基金机构投资人定向减资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²  杨春宝一级律师团队接受某政府引导基金委托对张江某医药研发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认购新三板定向发行股票所需的全部法律服务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协助君合盟生物制药(杭州)有限公司完成了3.5亿元B及B+轮融资本轮融资由上市公司通化东宝(600867.SH)与国投创合领投,弘盛资本、元禾控股、新氧集团跟投。法律桥私募团队为君合盟B轮及B+轮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与投资方进行投资意向的磋商、协助君合盟接受投资方的尽职调查、起草投资协议等交易文件、协助君合盟完成投资交割;同时,项目团队也担任君合盟常年法律顾问,已陪伴君合盟从公司设立之初完成了多轮融资。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收到上海徐汇法院作出的私募股权基金股权回购诉讼案胜诉判决

本案涉及回购权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适用除斥期间、被定义为创始股东的企业员工应否承担回购义务以及回购义务是否应以处置股权的价值为限等争议焦点。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代理某知名私募股权基金与山东被投企业的创始股东之间在上海金融法院的股权回购诉讼案件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代理某LP对某知名券商系私募股权基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违约赔偿仲裁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狄朝平律师受上海创业接力集团委托完成对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申报项目—上海国际集团创领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科创中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管理人)的法律尽职调查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狄朝平律师代表睿川创投旗下私募基金完成对上海某小苗基金S份额的法律尽职调查

 

²  法律桥私募团队代理的股权回购纠纷二审开庭审理。法律桥私募团队代理私募投资人取得一审全面胜诉,被投企业创始股东不服,提起上诉。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协助浦江新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成立具身智能产业基金

 

²  杨春宝律师、鞠恒律师团队协助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成功完成向私募基金投资人进行定向减资。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浦东新区、普陀区两家国资母基金参与设立某具身智能产业基金(目标总规模100亿元)

 

²  杨春宝律师、戴晓龙律师团队为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参与设立某前沿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深圳欧科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完成超亿元人民币的A轮融资

 

²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北京清湃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完成Pre-A轮融资

最后编辑于:2025-11-22 18:1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融资中对赌协议中,回购权的法律性质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其行使是否受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限制?

回购权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回购权属于形成权,即投资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回购法律关系,因此应适用除斥期间,通常为一年,自投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回购事由之日起计算;若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即告消灭。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回购权属于请求权,即投资人需要请求创始股东履行回购义务,因此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回购条件成就且投资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多个对赌纠纷案件,如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股权回购诉讼案,即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察投资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投资人在回购条件触发后的行为。若协议明确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法院通常尊重约定;若未约定,则需结合权利性质判断。常见误解是认为回购权可以无限期保留,但实际上无论定性为何,都存在时间限制。因此,投资人应在回购条件触发后及时行使权利,通过书面通知或提起诉讼仲裁等方式固定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失效。同时,创始股东也应关注回购权行使是否超期,以作为抗辩理由。

投资协议中将公司员工定义为创始股东,该员工是否必然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义务是否应以处置股权的价值为限?

投资协议中将公司员工定义为创始股东时,该员工是否承担回购义务,取决于协议条款的具体约定及其身份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协议明确将某员工列为创始股东,并约定其承担回购义务,且该员工签署了协议,则法院通常认定其应受协议约束。但若该员工仅为企业普通员工,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可能主张该定义不构成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否认回购义务。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快递公司对赌纠纷案中,就涉及创始股东仅为员工时是否应承担回购义务的争议。法院会综合考量员工持股比例、是否参与决策、是否从融资中获益等因素判断其真实地位。此外,回购义务是否应以处置股权的价值为限,这取决于协议是否约定有限责任条款。若协议明确约定创始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回购责任,则该限制有效;若无约定,则创始股东应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常见误解是认为只要被定义为创始股东就必须全额回购,或反之认为员工可完全免责。实际上,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进行个案裁判。建议员工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审慎对待创始股东身份,必要时提出修改责任限制条款。

企业撤回上市申请后,此前已中止的对赌条款能否自动恢复效力?投资人与公司董秘的沟通是否构成对公司创始股东的意思表示?

对赌条款在中止后能否恢复效力,需审查中止协议的具体约定。若协议明确约定对赌条款自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中止,且若上市失败或撤回申请则自动恢复,则撤回申请后对赌条款应恢复效力。但若未作明确约定,法院可能认为中止仅是对执行时间的暂停,并非对权利的放弃,上市撤回后对赌义务仍应履行。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医药公司对赌纠纷二审案中,即涉及撤回上市申请后对赌条款效力恢复的争议。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中止条款附有恢复条件,条件成就则效力恢复。关于公司董秘与投资人的洽商能否认定为代表控股股东,这涉及表见代理或职务代理的判断。公司董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职权通常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其与投资人沟通可能仅属于公司行为,而非控股股东个人行为。除非投资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董秘获得了控股股东的特别授权,或控股股东事后追认,否则洽谈内容不当然约束控股股东。常见误解是投资人误以为与公司高管的沟通即可视为与创始股东达成协议,从而要求控股股东承担义务。为防范风险,投资人在与公司或股东沟通重要事项时,应核实对方的授权范围,并要求控股股东本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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