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要 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企业需先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再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首次申请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进一步拓宽了外资参与本地建设的空间。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该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境外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操作路径,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设计活动,以及在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及企业登记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为上海市提供设计服务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项目,其中:在试验区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试验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如何设立?

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外国投资者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贸区内办理外商投资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明。随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完成备案和登记后,企业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对于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设计资质时,不考核外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这一规定显著降低了外资进入的门槛,避免因境外业绩难以核验而阻碍企业起步。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章程、投资者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技术负责人资历等,并注意资质标准中的人员、资产、业绩等要求。风险提示:未取得资质证书前,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活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证经营,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执照。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外方投资者提供的境外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国内资质标准的衔接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材料审核的具体要求。

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项目有何特殊规定?

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其承揽项目受到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限制,即只能在取得的资质证书所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但该通知特别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外资建筑业企业只能承揽外资比例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的限制,使得外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中外联合投资项目的建设,拓宽了市场空间。实务操作中,外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注意,虽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但项目本身仍需符合国家关于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的其他管理规定,例如项目审批、用地、环保等要求。此外,企业还需确保自身资质等级与项目规模、类型相匹配,超资质承揽将面临法律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例如是否包括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等项目,以及当项目投资方发生变更时,已承揽的外资企业是否还能继续施工。建议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明确项目性质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函,以避免后续纠纷。

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如何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这意味着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区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或建筑业企业时,同样享受与外国投资者相同的政策优惠,包括首次申请设计资质不考核外方工程设计业绩,以及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不受投资比例限制等。实务操作中,港澳台投资者需注意,虽然政策参照执行,但其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商业登记文件等需按照内地相关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例如香港投资者需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书,澳门和台湾投资者也有相应程序。此外,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区设立的企业,在资质申请、项目承揽、备案登记等环节,均需适用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流程,但部分地区可能针对港澳台投资者有额外优惠或便利化措施,建议企业主动向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咨询。风险提示:港澳台投资者应确保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符合内地法律法规,避免因名称或表述不当导致审核不通过。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港澳台投资者是否仍需适用《外商投资法》下的负面清单管理,以及其企业是否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从而享受相关待遇。根据现行规定,港澳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管理,因此本通知的适用是明确的,但具体操作中仍需结合最新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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