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备案?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换言之,只要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的限制或禁止类领域,且不属于国家保留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适用备案制。此外,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仍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不能仅凭备案豁免审查义务。实务中,投资者应首先对照最新版负面清单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类,若属于负面清单内项目,则需按核准程序办理;若属于负面清单外,则直接适用备案程序。备案制的核心优势在于简化审批流程,但申请人必须确保项目内容真实、合规,且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备案或核准要求。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如投资方、地点、内容变化或总投资额超过原备案额20%以上),需重新办理备案,否则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并纳入诚信记录等法律后果。
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备案申请人需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自贸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第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第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若是增资或并购项目,还需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第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以证明项目用地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第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申请人需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可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实现一次提交、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应提前整理好中英文版本的企业证照、投资协议、内部决议文件,并确保土地或房屋权属文件清晰有效。若材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项目备案机构有权不予备案,并可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后续审批手续,以及申请政府补助、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备案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怎么办?
已通过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项目地点发生变化;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备案变更程序按照初始备案程序执行,即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由项目备案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备案意见。若变更后项目不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例如因变更导致进入负面清单领域),则需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反之,若原属于核准项目,因变更后落入备案范围,则需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此外,若项目停止实施或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迁出后需按区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实务中,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项目进展,重大变更前务必先咨询备案机构,避免因未及时变更导致项目被认定为“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从而面临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纳入诚信记录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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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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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适用于负面清单之外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具体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形式。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项目需先进行安全审查。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将负面清单外的项目从核准制转为备案制,大幅简化了准入流程,降低了企业时间成本。投资者需注意,项目备案并非免除所有义务,后续仍需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但备案意见是这些手续的前置条件。实践中,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服务业等大多数领域均适用备案制,而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如部分电信、金融、文化等)仍需按规定申请核准或审批。建议投资者在启动项目前,首先确认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并参考最新版负面清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定期更新)以确定适用程序。若项目涉及限制类领域,即使属于负面清单外,也可能存在外资股比或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需逐一核对。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备案时,申请人需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第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第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若为增资或并购项目,还需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第三,房地产权证、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协议;第四,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备案申请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目前自贸试验区推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可合并提交,减少重复提交。实务中,投资者应特别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土地或房产证明文件,若项目涉及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协议且应明确租赁期限、用途等条款。此外,对于并购项目,董事会决议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涉及国有资产,还需提供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构可能要求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1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建议投资者在提交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备案机构,必要时进行预审,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备案延误。
项目备案后发生重大变更应如何处理?
已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以下重大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项目地点发生变化;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变更程序按照首次备案的流程执行,即填写变更备案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变更后的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新场地证明等),备案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后的项目备案意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变更后的项目不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管理范围(例如因变更后落入负面清单),则应当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反之,如果原核准项目变更后变为备案范围,则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此外,若项目停止实施或迁出自贸区外,需及时书面告知备案机构,迁出后应按区外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实务中,投资者应谨慎评估变更是否构成重大变更,尤其是投资额变化是否达到20%阈值,建议以审计报告或第三方评估为准。对于股权变更,即使股权比例变化不大,但若涉及控制权转移,也属于重大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建设的,将面临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关违规信息将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影响后续业务开展。因此,一旦发生变更,务必在变化发生前或发生后尽快履行变更备案义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