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出版后,受到广大创业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欢迎,迅速跻身当当网和卓越网公司企业法类图书畅销榜。究其原因,可以从读者的反馈中看出,即此书具有实用性和可参考性。以下摘录几条当当网会员的评论:
yokaiko:“作者从抽象的理论切入,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公司投融资相关的法律与实务进行了系统的探讨,这些从实践中提炼得来的理论经验,具有极强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
williamspencer:“第一次阅读法律实务人士撰写的书籍,不一般的感受,书中除了一些基本法律要点的逻辑编排之外,还附加了很多实践中的案例,更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贴心的小帖士,既可以作为教训,也可以当成经验。总之,公司法务、公司法律师、并购专家、税务师都值得好好阅读此书!”
小蝉儿:“感觉这一套的书都还不错,我是做公司法律事务的,常常翻看还是对工作有帮助的。”
…………
读者的认可与鼓励是我们前行的原动力,我们决定对该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近两年来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全书进行全面升级。
2. 文字表达尽可能再浅显一些,专业术语尽可能再少一些,尽可能将艰深的法律条款解释得通俗易懂一些。
3. 增补一些参考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定背后的涵义。
4. 鉴于本书的读者主要是广大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修订版舍弃了有关“境外投资”的内容,对“境外上市”部分也予以简化,并与“境内上市”部分合并在一节中。
5. 与本书的内容与体系相配合,我们编选了《完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方便读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本书导读、上、下篇由杨春宝撰写、修订,中篇由王建宁撰写、修订。
我们期待更多的批评、指正,以帮助我们做得更好。
杨春宝 王建宁
2011年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时,如何设计股权结构以避免创始人控制权被稀释?
根据《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实务中可通过设置AB股(如每股对应多倍表决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将表决权集中给创始人。同时需注意《公司法》第103条关于特别决议的表决权比例要求,避免因股权过度稀释导致重大决策失控。
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时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需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第35条关于资本维持、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实务中,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或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后,方可实际执行补偿,否则法院可能驳回请求。
投融资尽职调查中,应重点审查哪些法律文件以防范风险?
重点审查:公司章程(尤其对外投资、担保的权限规定,依据《公司法》第16条)、股东会决议(确保投融资事项经合法程序)、知识产权权属证明、重大合同(含对赌、回购条款)、劳动用工合规(如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此外,需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或诉讼,避免《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的无权代理风险。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投融资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在投融资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如收受回扣、隐瞒关联交易),或未履行审慎决策义务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