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针对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问题作出规范,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系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地下室,2003年4月1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可办理登记。申请人须为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权证注记“民防工程”。通知区分2005年7月1日前已初始登记和之后初始登记两种情形,分别规定补办登记或一并申请的材料要求。同时明确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作为结建民防工程时可租售,但须在合同中明示民防工程属性并告知义务,登记机构需审核注记。该通知对规范民防工程产权登记、保障权利人权益具有实务指导价值。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为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08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规范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凡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结建民防工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  1、2005年7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建民防工程登记: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  (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2、2005年7月1日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将结建民防工程和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并申请。  建设单位除了按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3]6号)规定出售或出租车库(位),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进行租售的,必须在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明示租售的部位为“民防工程”,并告知使用和维护义务。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结建民防工程租售登记时,应当审核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明示内容,并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0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结建民防工程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问题的通知,可以办理登记的结建民防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工程性质属于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是该工程已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这意味着,凡是2003年4月1日之后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均纳入可登记范围。对于2003年4月1日之前已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原则上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相关权利人无法依据本通知申请登记。实务中,判断工程是否属于结建民防工程,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民防部门审批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为准。申请人需注意,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不自动等同于完成结建民防工程登记,还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单独申请或与初始登记一并申请。此外,登记完成后,房地产权证中会注记“民防工程”字样,以此明确该房屋的防空属性,这一注记对后续转让、抵押及租售均会产生影响。权利人在申请登记前应核实工程竣工时间及备案材料是否齐全,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无法顺利办理登记。

2005年7月1日前已登记如何补办民防工程登记?

对于200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建民防工程登记。补办申请必须由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地籍图原件二份;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这些材料中,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是核心要件,用以证明该工程已按民防要求完成竣工验收。补办登记的意义在于使原有的房地产权证增加“民防工程”注记,从而在法律上明确该地下空间的特殊属性。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应当先行准备齐全所有材料,特别是原件,避免因缺件而往返补正。需要提醒的是,补办登记并不改变原有权利的归属,也不产生新的权利内容,仅是对既有权证信息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已经转让或抵押的物业,补办登记前应当核实当前权利人是否与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若不一致,则需先办理转移登记或由现权利人出具相关证明。此外,补办登记不收取额外费用,但具体流程以登记机构要求为准。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历史遗留的结建民防工程未注记问题,有利于后续的权属管理和使用监管。

商品房项目地下车库为民防工程时租售有什么特殊要求?

当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出售或出租,但必须遵守一系列特殊要求。首先,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中必须在补充条款中明示租售的部位为“民防工程”,并告知购买人或承租人该工程的使用和维护义务。这一明示义务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要求,目的是让交易相对方充分知悉所租售车位具有战时防空功能,可能在使用范围、改造限制、维护责任等方面与普通车位存在差异。其次,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结建民防工程租售登记时,会重点审核销售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是否有上述明示内容,若缺失则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退回或不予受理。审核通过后,房地产登记机构会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使权利状态对外公示。实务中,开发企业应注意在合同条款中准确表述民防工程属性,不能模糊处理或隐瞒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承担合同无效或行政责任。对于购买人而言,应认真审阅合同补充条款,了解民防工程的使用限制,例如不得擅自破坏防护结构、不得改变战时功能等。同时,使用和维护义务通常包括日常维护、防护设备保养以及战时服从统一调配等,权利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此外,租售民防工程地下车库不改变其民防性质,即使产权登记在个人或企业名下,战时仍须无条件服从防空需要,这是民防工程区别于普通地下车库的核心特点。因此,无论开发商还是业主,都应充分认知这一特殊属性,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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