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设企业可在取得执照后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和社保证明、企业近三年工程业绩合同及验收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许可等。具体而言,企业需提交完整的资质申请表,并附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资格证明、企业章程、审计报告等。通知特别规定,在设立阶段申请资质时,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尚未取得,可暂不提交,但需在取得执照后补齐。实务中,企业应按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资质标准准备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要求、人员配备数量、设备清单等。风险提示:材料不齐全或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常导致退回,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及验收文件。常见争议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以及业绩时间范围不符合要求。建议提前咨询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