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高等教育领域对外交流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涉外办学不断增多,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涉外办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招生、培训和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也有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迷惑、欺骗受教育者;有些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中,缺乏对对方学校的深入了解,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有个别高校借此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这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和整顿。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当地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办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提高校际交流学生培养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外高校的深入了解,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要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提高培养质量和校际交流合作水平。
三、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
四、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规范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五、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六、加强对校舍使用管理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对租赁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要严格核查其办学资质并签订租赁协议,要引导、要求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地要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刊登的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的广告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涉外办学存在哪些主要乱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通知,当前涉外办学领域存在多类突出问题。第一,社会上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开展招生、培训活动,并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此类行为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往往利用学生和家长对国外学历的追捧心理实施欺诈。第二,部分机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借高校名义混淆视听,欺骗受教育者,严重损害高校声誉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高校在开展校际交流项目时,缺乏对国外合作学校的深入了解,导致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到位,出现课程设置随意、学分互认困难、培养方案不明确等问题,影响教育质量。第四,个别高校借涉外办学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将涉外办学作为创收手段,违背教育公益性原则,加重学生经济负担。这些乱象不仅扰乱正常教育秩序,还可能引发跨境教育纠纷,损害我国教育国际声誉。为此,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顿和规范,确保涉外办学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正当权益。
如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
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核心在于严格遵循国家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首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依法履行许可程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任何未经批准的合作办学均属违法。其次,高校应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不符合规定的涉外办学项目,这些项目通常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范畴,容易规避监管,产生质量风险。实务操作中,高校需重点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和办学实力,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办学许可和良好的国际声誉,同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招生标准、教学计划、师资配备、学位授予条件等核心要素。此外,政策界限还涉及收费和证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规定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在证书发放方面,必须严格审核境外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证书不予认证。高校还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持续符合政策要求。对于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可能撤销办学资格,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高校务必树立合规意识,避免踩踏政策红线。
境外学位证书认证有哪些严格标准?
境外学位证书认证是保障学历学位严肃性的关键环节,教育部办公厅通知明确要求相关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认证程序和标准。具体而言,认证标准涵盖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基于合法的办学活动,即学生所就读的境外教育机构须在其所在国合法注册,且所设专业和课程符合该国教育质量框架要求。第二,学位证书的取得过程必须真实有效,学生需完整修读规定课程、满足学分要求,并经过规范的考核程序,任何通过非法招生、虚假培训或买卖方式获得的证书均属无效。第三,认证程序必须严格规范,申请人需提交完整材料,包括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学习经历证明、护照签证记录等,认证机构需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境外机构核实。第四,对于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这意味着这些证书在国内不具备任何效力,不能用于升学、就业或职称评定。实务操作中,学生和家长在选择涉外办学项目时,应事先查询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认可院校名单,避免就读未经认证的项目。同时,认证机构应建立动态核查机制,对已认证的证书进行抽查复核,防止造假行为。对于虚假认证或违规认证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认证标准还强调与我国学历学位制度的衔接,确保境外学历在层次和水平上对等,避免因标准不一造成教育质量洼地。因此,严格认证标准既保护了学生权益,也维护了国家教育主权和学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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