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不再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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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无线电管制由谁决定并如何实施?
根据规定,无线电管制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具体包括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实施条件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在决定权限上,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管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共同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实施程序上,决定机关一般应在开始实施管制前10日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管制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等要求,紧急情况下可立即实施。同时,需制定全国或区域管制预案并报批,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部门组成协调机构,发布管制指令并落实各项措施。这一制度设计既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又兼顾地方协同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情况下有效维护无线电秩序。
无线电管制措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无线电管制措施由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根据管制命令发布的管制指令来执行。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和检测,以掌握相关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状态;第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上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使用或干扰行为;第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即对特定频率实施人为干扰,使非法或违规信号无法正常传播;第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必要时可完全停止相关设备的运行。这些措施由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实施。在管制期间,区域内拥有、使用或管理相关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制命令和指令。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交通、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军队、武警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管制结束后,决定机关发布结束通告或按命令确定的时间自动终止。这些措施既能有效管控电磁频谱,又兼顾了对正常生产生活的最小影响。
违反无线电管制规定有何法律后果?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管制指令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般主体,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改正,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等强制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剥夺其继续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资格。此外,如果违反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例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管制命令和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一责任体系覆盖了单位和个人、地方和军事系统,体现了无线电管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无线电设备使用合规制度,在管制期间应及时配合清查和检测,避免因不了解命令要求而触犯法规,引发设备被查封或执照被吊销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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