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发布!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大成上海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于2025年5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该指引系统梳理了证券公司通过资管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等主体开展股权投资的合规路径与风控要点。文章结合资管新规、证监会相关办法及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明确了各投资主体的业务边界、投资方式、运作规范及监管红线,旨在为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供全面参考,助力行业应对复杂金融市场中的合规挑战。

为因应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持续规范,大成上海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于2025年5月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该指引首次系统梳理了证券公司通过资管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主体开展股权投资的合规路径与风控要点,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规范。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重塑了行业格局,明确了统一的监管标准。2023年,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运作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业务规范。2024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在此背景下,证券公司亟需厘清各类股权投资主体的业务边界、操作规范及监管红线。

《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应运而生,为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提供了全面的合规框架。指引明确界定了证券公司可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包括资管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并详细阐述了各主体的业务路径和合规要求。例如,在资管计划运作方面,指引细化了投资方式、业务规则、风控要求和信息披露等内容,明确了资管计划可以投资的资产范围,强调了业务隔离、公平交易监控以及风险处置的重要性。对于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指引也分别详细介绍了细化的规范内容,包括设立条件、投资方式、业务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其业务的合规开展。

大成上海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专注于国资基金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中心汇聚了众多在金融、投资等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致力于为国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咨询服务,通过深入研究国资基金的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助力国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该指引的主要作者杨春宝律师团队是一支在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等领域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团队。杨春宝律师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也是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多次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的榜单和推荐名录。

杨春宝律师团队的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自2018年首次出版以来,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好评。杨律师团队自2019年起推出的《法律桥PE宝典:私募基金法规及监管文件汇编》每年更新,也成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必备工具书之一。

杨春宝律师表示:“《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当前行业合规需求的积极回应,更是对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未来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希望通过这份指引,帮助证券公司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更好地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推动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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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投资主体概述.......... 1

1.     证券公司可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 1

2.     各主体进行股权投资的路径........ 1

第二节       资管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进行股权投资..... 2

1.     股权投资方式.......... 2

2.     从事资管业务条件........ 2

3.     资管计划类别....... 3

4.     资管计划管理人职责........ 3

5.     资管计划投资标的要求......... 4

6.     资管计划业务规则........ 5

7.     风控要求........ 6

8.     监管要求........ 8

9.     对资管计划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10

1.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10

2.     投资方式......... 10

3.     私募基金子公司(含二级管理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0

4.     对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标的的要求........ 10

5.     风控要求..... 11

6.     监管要求..... 12

第四节       证券公司全资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进行投资....... 13

1.     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13

2.     投资方式: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等........ 13

3.     对投资标的的要求........ 13

4.     业务规则........ 14

5.     风控要求........ 15

6.     监管要求........ 16

附录 相关法律依据........ 17

主要作者简介................ 78

主要作者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李嘉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曾参与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基金投资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关的日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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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6-05-19 21:4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哪些主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各主体的投资方式有何区别?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四类主体开展股权投资:资管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及另类投资子公司。其中,资管证券公司或资管子公司主要通过设立资管计划进行股权投资,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权益类资产,但需遵循资管新规关于产品分类、合格投资者、投资比例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私募基金子公司则通过设立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标的须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且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须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另类投资子公司则只能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对外募集资金,也不得使用负债资金开展投资。三类主体的核心区别在于资金性质和管理方式:资管计划属于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私募基金子公司可管理募集的基金财产,另类投资子公司仅使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此外,各主体在投资范围上也有差异:另类投资子公司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则更广,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但必须符合资管新规的穿透式监管要求。实践中,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目标和监管约束选择合适的主体,避免混同操作。

《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主要依据哪些监管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机构?

该指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三层规范:其一是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它为资管计划开展股权投资确立了统一监管标准;其二是2023年证监会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运作规定,细化了对证券公司及资管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其三是2024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专门规范另类投资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与运营。此外,指引还参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指引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下设的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具体而言,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需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并遵守资管新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证券公司须满足净资本、分类评级、内控等条件;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则须符合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中的专门要求。指引内容不仅包括投资主体的准入条件,还涵盖投资方式、业务规则、风控措施、信息披露和监管红线,适用于证券公司从投资决策到投后管理的全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指引并非新的监管法规,而是对现行规则的系统梳理和合规要点总结,因此其适用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在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中,常见的误解有哪些?监管部门划定了哪些监管红线?

常见误解之一是认为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实际上,除另类投资子公司外,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子公司等受托管理或子公司平台开展股权投资,且另类投资子公司也只能用自有资金投资,不得募集他人资金。误解之二是认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可以随意投资任何项目,但指引明确要求其投资标的须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且不得投资于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同时须履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和备案程序。误解之三是认为所有资管计划都适合投股权,事实上资管新规要求资管计划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只有权益类或混合类资管计划才适合股权投资,且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误解之四是认为风险控制只是事后处置,指引强调事前隔离和公平交易监控。监管红线主要包括:第一,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管计划必须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第二,不得进行通道业务,管理人须主动管理;第三,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违规分级安排;第四,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拆借资金,不得使用负债资金投资;第五,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充当其他子公司的资金通道;第六,各主体之间须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墙,防止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违反上述红线将面临行政处罚、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合规内控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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