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系统梳理了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许可要求、船舶证书与船龄限制、经营者资质条件及监督检查机制。核心要点包括: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需特别批准;船舶须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保安及船级证书,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船龄超过三十年的客船原则上不予核准进港;租船经营者须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被列入港口国监管黑名单的船舶不予核准。文章为相关企业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指引,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为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活动,保障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一步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有关要求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2009年第44号)要求获得特别批准。
  (二)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与经营船舶类型相适应的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三)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算。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前述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
  (四)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其中,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afetyManagement Certificate)、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签发。拟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上述证书自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交相应许可申请文件起,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五)为确保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该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六)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
  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4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需要满足哪些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公告要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若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若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则需依据相关规定获得特别批准。此外,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者应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符合证明,其运营船舶也须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在船舶证书方面,船舶需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且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船级证书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船级社签发。对于拟开展班轮运输的,上述证书自提交许可申请文件起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经营者若以租用船舶方式开展经营(光租除外),则必须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以证明其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准入门槛,旨在确保经营者的资质、船舶的安全状况以及管理能力均符合中国法规和国际标准,从而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与市场秩序。实务中,经营者应提前核验自身及船舶是否满足全部条件,并准备完善的申请材料,避免因证书有效期不足或缺少关键证书而导致许可申请被拒。

公告对船舶船龄和船旗国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公告明确不予核准船龄超过三十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这一限制适用于所有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但对于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其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这意味着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给予了一定的灵活裁量空间,需根据船舶的实际技术条件评估。另外,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同样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该黑名单是国际港口国监督检查协作机制下对船舶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船旗国进行的通报,相关船舶的安全记录和管理状况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中国采取了禁止准入的严格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老旧船舶和低标准船旗的严格管控,以降低航行安全风险。实务中,经营者应核实船舶建造完工日期,避免安排超龄船舶申请进入中国港口;对于外国籍邮轮希望突破一般船龄限制的,需提前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核定,并提供船舶技术状况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获得个案批准。同时,应查询最新黑名单状态,确保船舶悬挂船旗不在禁止之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口经营人在监督检查中承担哪些职责?

公告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这体现了层级监管与信息上报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上级部门掌握动态。海事部门则负责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重点核查船舶证书、安全设备、船员配备及实际运营状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方面,公告明确禁止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这一规定将港口经营人纳入协同监管链条,要求其履行资质核验义务,不得为非法运营船舶提供港口服务设施,从源头上阻断违规经营活动的落地。实务中,港口经营人应建立查验机制,在安排旅客上下船前核实承运人是否持有有效许可及船舶是否具备合法进出港资格。对于发现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同时,船舶经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证书和文件随时可供查验,若收到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否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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