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通知中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0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情况下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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