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技术转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及本通知精神,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可享受优惠的技术范围包括:专利技术(即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此外,转让形式必须为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转让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仅转让普通许可使用权或非独占许可,不满足条件。实务中,企业应首先确认所持技术是否属于上述列举范围,并审查转让合同的性质,若为独占许可,须确保许可期限不少于5年且覆盖全球区域。同时,企业需保留完整的权属证明和转让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若技术属于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目录范围,则相应所得不得享受优惠。建议企业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明确技术分类和转让形式,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丧失税收优惠资格。
技术转让合同需要履行哪些登记或审批程序?
技术转让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相应的认定登记或审批程序,否则可能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具体而言,对于境内技术转让,合同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对于跨境技术转让,则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如果转让的技术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还需额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审批。此外,居民企业进行技术出口时,需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取得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的部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准备完整的合同文本、技术说明、权属证明等材料,并注意留存认定登记回执或批准文件。若未完成登记或审批,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不符合优惠条件,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企业应关注政策更新,因为目录清单和审批流程可能调整。建议企业在合同签署前即与主管部门预沟通,确保程序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关联方之间的技术转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本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如果技术转让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全资控股关系(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100%),则该项转让所得必须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适用减免。此规定旨在防止关联方通过内部技术转移人为制造税收优惠空间,确保优惠政策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实务中,企业应审慎评估关联关系:直接持股指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间接持股指通过中间实体最终持有股份,两者相加达到100%即构成全资关联。即使关联方位于境外,只要满足持股比例条件,同样适用排除规则。企业若计划在关联方之间转让技术,应提前进行税务测算,考虑全额纳税成本,并探索其他合法筹划方式,如调整转让价格或采用许可使用方式(但需注意普通许可不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可能对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需保留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定价依据,避免转让定价风险。建议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充分准备同期资料,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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