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二、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表》);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四、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五、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按年度持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最初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的同时一并申请付汇额度的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付汇额度。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银行凭此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六、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七、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八、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九、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十、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境内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见附表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
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涉外收付款时,境内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个人、境内公司、境内代理机构及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十三、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附件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附件三: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关闭情况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附件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表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404000000000000,32&id=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需办理哪些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必须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统一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具体程序为:境内代理机构需提交书面申请、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境内公司授权书或协议、境内公司出具的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承诺函(附个人名单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出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该证明是后续开立专用账户、办理资金划转及购付汇的前提。个人不能自行办理登记,必须依托境内代理机构。此外,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条款修订、新增计划、并购重组导致原计划变化,或代理机构变更,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计划终止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登记或变更注销,可能面临外汇局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如何界定?
境内代理机构应凭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实行专项管理。收入范围包括: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如行权价款、税费等);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账户不得混用,资金收支必须与股权激励计划直接相关,不得挪作他用。境内代理机构应确保每笔收支均有对应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会依据外汇登记证明及额度办理具体业务,超出核定范围的收支需事先获得外汇局核准,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资金调回境内时有哪些合规要求?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外汇收入(包括出售股票所得本金及收益、分红等)必须调回境内,并遵循以下合规路径:首先,境外受托机构应将资金汇入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随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委托银行将资金从专用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该部分资金可按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管理规定自由使用。另一种方式是,对于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可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实务中需注意:资金调回应及时,不得滞留境外;划转和结汇必须通过代理机构统一操作,个人不能直接收取境外款项;需保留完整交易凭证以备外汇局检查。若资金涉及税收问题,还应依法申报。违反调回要求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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