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该通知是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文件,核心在于深化外汇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促进投资便利化。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改由银行根据系统登记信息办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及验资询证手续;取消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境内外汇划转核准;放宽境外放款管理;改进资本金结汇管理。该通知大幅减少外汇行政许可事项,将事前核准转为事后备案,强化银行审核责任,体现简政放权改革方向,对外商直接投资实务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资性公司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备案。  (三)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四)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汇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

  (一)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确认回函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汇局减资外汇登记信息作为出资确认信息。  

五、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采取从境外汇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外国投资者采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应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二)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三)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四)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六)取消上述业务的异地购汇及对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二)发生涉及以下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境内资金划转的,银行应按本通知附件2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划转手续。  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2、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5、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6、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7、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八、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

  (一)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二)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九、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实施资本金结汇发票核查的地区,银行可不再按月上报《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的支付需求,银行审查后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并应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专项备案。  

十、提高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项业务。  (二)银行应在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的开立和关闭、资金的入账、结汇、购付汇、划转等各项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即时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的银行,外汇局可将其上述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核准。  (三)银行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其他事项

  (一)取消本通知发布前银行、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以及外汇局各分局需向总局报送的所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报表。  (二)本通知实施后,现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衔接及账户数据迁移等问题应按照附件4的原则办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中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2.     3.     4.     5.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核准后银行如何办理开户手续?

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核准是该通知的核心改革措施之一。改革后,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均被取消,改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直接办理开户手续。具体而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后,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此外,通知还取消了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和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限制和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流入限额。同时取消了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系统登记信息办理资金入账手续。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必须在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即时备案,否则外汇局可将其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核准。这一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开户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也对银行的合规审核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后实务操作有何变化?

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是该通知的另一项重要改革。改革前,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进行再投资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改革后,该核准被取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相关外汇登记信息直接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第二,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的核准,同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办理验资询证手续。这一改革将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后登记管理,大幅简化了再投资流程,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取消核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将审核责任转移至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仍需确保外汇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可能影响后续验资询证手续的办理。实务中,企业应提前做好外汇登记信息的更新与维护,保留完整的利润分配、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备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核查。

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后被投资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是该通知的重要内容。改革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被取消,但若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此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同时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其所投资企业将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办理资金境内划转,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备案。此外,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但若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对于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汇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这一改革简化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流程,但银行和企业仍需严格遵守真实性审核要求,确保资金用途合规,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备案的,外汇局可将其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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