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常见法律问题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遵循汇总计算、就地预缴、总机构清缴的原则。具体而言,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自身以及所有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同时汇总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是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该销售额需通过公式换算,即应税服务的营业额除以(1+增值税适用税率)。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汇总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而汇总进项税额则仅限于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其他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需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则仍按原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其销售额不纳入预征范围。最终的税款抵减环节,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这一机制确保了总分机构之间的税负平衡,避免重复征税,同时简化了征管流程。实务中,企业需注意区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计税规则差异,并准确归集汇总进项税额,避免因归类错误导致税务风险。争议焦点常集中在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营业额的换算方法以及汇总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台账,清晰记录各分支机构的业务类型和税额归属,并定期与税务机关沟通预征率的调整情况。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首先,总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其及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对于总机构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直接采用其实际发生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对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由于该地区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其销售额需通过换算得出,即用该分支机构的应税服务营业额除以(1+增值税适用税率),其中增值税适用税率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率,例如交通运输业适用11%,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等。然后,总机构将上述两部分销售额相加,得到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再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为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的确定则相对复杂,仅包括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这里的关键限制在于“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也就是说,如果分支机构同时从事应税服务业务和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等非应税服务业务,则只有与应税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才能纳入总机构汇总,而用于货物销售或加工修理修配的进项税额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当地单独申报抵扣。实务操作中,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进项税额分摊机制,例如按照销售额比例或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划分,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常见争议包括: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换算销售额时适用的税率是否准确,以及混合经营业务中进项税额的归属划分。建议企业完善内部核算系统,对每一笔进项税额对应的业务类型进行标注,同时关注财税部门发布的预征率调整通知,确保计算准确。
分支机构预征率及税款抵减规则是什么?
分支机构预征率及税款抵减规则是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制度的核心环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时,需要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收征管需要统一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例如交通运输业曾适用1%的预征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2%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适用预征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样不适用预征率。税款抵减规则体现在第七条: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里的“已缴纳的税款”包括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按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以及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抵减时,总机构将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分支机构已缴税款,余额即为总机构应补缴的税款;若分支机构已缴税款大于汇总应纳税额,则抵减不完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不得退税。这一规则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并保证了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集中入库。实务中,企业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预征率可能因行业或政策调整而变化,需及时关注财税部门公告;二是分支机构应准确计算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避免因销售额计算错误导致预缴税款不准确;三是抵减时需确保分支机构已缴税款与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属于同一纳税期间,跨期抵减可能涉及税务处理上的衔接问题。常见争议包括:预征率是否适用于所有业务类型,以及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营业税的抵减凭证是否完备。建议企业按月汇总各分支机构的预缴凭证,并建立内部对账机制,确保抵减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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