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


  (四)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有关书面承诺及资信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09:5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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