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


  (四)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有关书面承诺及资信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中国需要哪些审批?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无需审批,只需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需取得相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先确认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限制领域。如不在负面清单内,按照《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外商投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限制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涉及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建议投资前对照最新版负面清单确认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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