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需满足哪些条件?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企业必须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认定过程中需符合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等文件对软件企业的定义标准,包括人员结构、研发费用占比、软件产品收入占比等要求。第二,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允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如果企业采用核定征收,则无法享受优惠。第三,企业应准确计算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范围进行确认,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四,企业需正确界定获利年度,这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点。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即使该年度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也应计入获利年度。第五,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需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即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实务中,企业应提前准备认定材料,确保财务核算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优惠备案资料。风险提示:如果企业未及时进行认定或认定被撤销,将无法享受优惠,且已享受的优惠可能需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获利年度的认定,尤其是当企业早期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导致亏损时,税务机关可能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需保留完整账务记录以证明获利年度计算的准确性。
什么是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如何确定?
根据公告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这里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第一,开始生产经营的时点通常以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或开始实际从事软件开发、销售等活动为准,而非注册成立日期。第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第三,即使企业在该纳税年度内被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该年度仍应纳入获利年度的计算,即核定征收方式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同样视为获利年度。第四,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开始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例如,某软件企业2015年成立,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则获利年度为2017年。但如果企业2016年采用核定征收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则获利年度为2016年,无论企业实际亏损与否。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记录获利年度的起始时间。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必须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优惠期,不得选择性跳过亏损年度。风险提示:如果企业错误认定获利年度,可能导致优惠期提前或延后,从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会重点核查获利年度的合理性,特别是企业早期进行大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资产减值准备等可能导致亏损的操作。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前期亏损年度是否应认定为获利年度?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才是获利年度。但企业需注意,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质疑是否具有正常经营能力,从而影响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是否可以中断?
根据公告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这意味着,一旦企业确定了获利年度,并从该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两免三减半),则优惠期限是一个连续的期间,企业不能因为某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亏损)而选择暂停优惠,待盈利后再继续享受。例如,某软件企业获利年度为2020年,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如果2022年企业发生亏损,则2022年仍属于减半征收期内的年度,但该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亏损),但优惠期照常流逝,不会因为亏损而将2022年排除在优惠期之外。2023年企业盈利,则只能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半优惠,而不能将2022年顺延。实务中,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台账记录获利年度和优惠期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准确填写减免税优惠明细表。如果企业未连续计算优惠期,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重新计算并补缴税款。风险提示:部分企业误以为亏损年度可以不计入优惠期,从而在后续盈利年度申报优惠,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企业历年申报数据,很容易发现优惠期中断的异常情况。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导致经营中断,是否影响优惠期连续性?公告未明确,但根据税法原则,企业法律主体存续的,优惠期应连续计算;若企业注销重新设立,则新企业需重新认定并重新计算获利年度。此外,企业因软件企业认定被撤销而丧失优惠资格,已享受的优惠需补税,但优惠期中断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应确保每年年审合格,维持认定资格,避免因认定问题导致优惠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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