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公告规定,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是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而非核定征收。需注意,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及年审要求,企业应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否则可能丧失优惠资格。在实务中,企业应确保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每年年审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持续符合条件。此外,若企业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需注意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涉及核定征收期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是否有效、企业是否实质上持续符合软件企业条件,例如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研发费用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达标。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认定时的申报材料及年度审计报告,若企业无法证明持续符合条件,将被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因此,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制度,将认定证书、年审文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辅助账等资料妥善保管至少十年,并定期自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变化。同时,企业应关注国家关于软件企业认定的最新政策调整,例如认定机构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认定条件中的量化指标被修订,及时更新内部合规流程。只有确保在优惠期间始终满足认定标准,才能安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如何确定,优惠期限如何计算?
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公告特别指出,即使企业在该年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该纳税年度也应计入获利年度。这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选择核定征收来推迟获利年度的认定。优惠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例如,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在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若在优惠期内某一年度亏损,仍应继续计入优惠期限,不能暂停或延长。实务中,企业需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尤其注意收入总额的确认(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九类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等),以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常见争议在于企业是否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例如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者仅进行研发活动未产生收入,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点不以注册时间为准,而以实际开展业务活动为准。此外,企业将核定征收年度计入获利年度后,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费用扣除可能不完整,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建议企业在首次申报优惠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获利年度的确定依据,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同时,优惠期限内若发生重组、分立等事项,需注意是否影响优惠主体资格,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研发费用计算口径的适用规则是什么?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根据公告,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原则上按照当时有效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参照该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及核算要求,例如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试验费等八大类,但应剔除与研发活动无关的支出。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旧认定条件(信部联产〔2000〕968号)办理认定手续,并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优惠期间内年审也按旧条件执行。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认定管理衔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执行。实务中,新旧政策衔接容易产生争议,例如旧认定条件要求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达到35%以上,而新条件可能要求更高;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旧条件为5%以上,新条件可能为6%以上。企业需确认自身适用的版本,避免因适用错误导致认定无效。另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但需注意合规性,例如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单独核算,且不得与生产费用混淆。常见争议之一是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否包含委托外部研发,以及是否允许追溯调整。建议企业梳理自身成立时间,分别适用对应规则,并保留完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包括项目立项书、预算、人员工时记录、领料单等原始凭证。同时,企业应关注国家后续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例如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等,但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专项优惠,不冲突时可以同时适用,需注意申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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