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知识产权资讯(15)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9期(总第15期) 2003年10月8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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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 一审被判侵权成立
★美国道琼斯侵犯中国书法家著作权 赔偿人民币40万元
★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上传网页而覆盖他人网页 判为不正当竞争
★配方、配比相似 构成专利侵权
★三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结案 权利人获胜


"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 一审被判侵权成立


  本案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案由是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ETS、GMAC分别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和弗吉尼亚州,开发了TOEFL、GRE及GMAT考试,并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试题、45套GRE试题、23套GMAT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以"TOEFL"、"GRE"、"GMAT"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因被告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上述试题,两原告认为侵犯其著作权及商标权,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被告新东方学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上述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 同时,ETS、GMAC已将"TOEFL"、"GRE"、"GMAT"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ETS 、GMA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该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OEFL、GRE、GMAT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ETS、GMAC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赔偿原告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000元,赔偿原告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3,000元。


美国道琼斯侵犯中国书法家著作权 赔偿人民币40万元


  本案原告关东升,被告美国道琼斯公司(DOWN JONES COMPANY,INC),案由为侵犯著作权。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5,684元。
  原告关东升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曾于1994年为被告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正"作为落款。后原告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遂于2003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1994年所书写的"道"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成果,属于书法作品。原告作为创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因此,道琼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其在以商业标识方式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未给原告署名,同时将原告书法作品的题跋、落款、名章、闲章删去,构成对原告署名权、修改权的侵犯。
  对于原告索赔数额,法院认定为过高。但原告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均不能确定,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另外,虽然原告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


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上传网页而覆盖他人网页 判为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本案一审法院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通州市通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通过东方网景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域名www.hao-da.com。同年12月,通达公司制作了包含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网上订单等内容的网页,并按照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将网页上传至上述域名下。2001年6月,通达公司兼并南通豪达电器集团公司,并更名为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www.hao-da.com域名由豪达公司继续使用。
  2002年7月,浩大公司注册域名www.haodacopper.com。在未取得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的情况下,浩大公司的网页制作人以 "haoda"为用户名和密码,按照东方网景网站公布的上传方法进行网页上传,并因此覆盖了豪达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豪达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浩大公司的网页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被告浩大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其错误上传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双方的经营范围中均有金属材料销售的经营项目,双方存在竞争上的利益冲突,且认定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被告的错误上传行为客观上使豪达公司丧失了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妨碍了豪达公司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等,因此,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03年8月15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配方、配比相似 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原告徐大明,被告北京中技长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为专利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不得实施"辨钞药水"专利技术,并赔偿原告两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因案件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1997年5月,原告徐大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辨钞药水”的发明专利。200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授予该项申请专利权。2002年5月,徐大明购买了被告北京中技长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一种名为“神奇验钞笔”的产品,发现笔中验钞液的配方与自己发明的配方如出一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的"辨钞药水"的专利保护范围体现为制造辨钞药水的配方和配比。被告在其制造、销售的验钞液中使用的配方及配比已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三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结案 权利人获胜


  200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三起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纠纷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就涉案的五种计算机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AutoCAD 2000在美国进行了版权注册。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对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九个经营网点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上述软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被告龙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2250元。
  1999年,原告方正公司和红楼研究所开发出方正世纪RIP 2.1软件。后发现被告浩日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一台与照排机相连接的电脑中非法安装和使用了上述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方正世纪RIP 2.1软件享有著作权,浩日德公司不能提供其持有该软件的合法来源,亦不能证明其使用该软件经过合法授权或有合理的理由,因此,应认定其使用的相关软件为侵权复制品。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500元。
  北京恒艺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对方正世纪RIP 1.5软件的著作权,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0万元。恒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恒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有合法来源,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恒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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