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9期(总第15期) 2003年10月8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本期导读 ★"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 一审被判侵权成立 "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 一审被判侵权成立 本案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案由是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美国道琼斯侵犯中国书法家著作权 赔偿人民币40万元 本案原告关东升,被告美国道琼斯公司(DOWN JONES COMPANY,INC),案由为侵犯著作权。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5,684元。 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上传网页而覆盖他人网页 判为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不正当竞争。本案一审法院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配方、配比相似 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原告徐大明,被告北京中技长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为专利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不得实施"辨钞药水"专利技术,并赔偿原告两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因案件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结案 权利人获胜 200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三起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纠纷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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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受赠作品原件后进行商业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受赠作品原件仅仅意味着获得了作品物理载体的所有权,绝不等于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在实务中,企业或个人受赠取得书法、绘画等作品原件后,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用于商业标识、广告宣传、网络推广等商业用途,将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此外,若在使用过程中未给作者署名,或擅自删改题跋、落款及印章,还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与修改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就著作权转让或商业使用达成过默示许可。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获取他人作品原件时,若意图进行商业利用,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协议,明确使用的范围、方式及期限,切勿想当然地认为拥有原件即可随意商业化运作,否则将面临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高额赔偿的法律风险。
商业性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有何法律后果?
商业性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将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需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的关键在于审查使用行为的商业性质以及软件的合法来源。如果企业在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安装并商业性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且无法提供合法的采购凭证或授权协议,将被认定为使用了侵权复制品。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软件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严格的软件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办公及业务软件均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获取有效授权。面对行政执法检查或权利人维权,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企业应避免因贪图短期成本节约而使用盗版软件,否则不仅面临民事巨额赔偿,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给企业声誉与经营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产品配方配比相似为何会被认定为专利侵权?
产品配方配比相似被认定为专利侵权,核心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涉及配方和配比的化学、医药或日用品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各组分及配比构成了专利保护的核心边界。在侵权判定实务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配方组分及各组分的配比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即构成侵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配比的微小差异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替换,以及侵权人如何证明其配方与专利存在实质性不同。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专利检索与防侵权分析,切勿仅凭外观或效果相似就随意仿制他人专利产品。即使对配方配比进行了局部调整,若这种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等同替换,依然无法规避侵权风险。企业应当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在他人专利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创新并申请新专利,方为合法合规的竞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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