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一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是否需要政府审批?
根据本文所述,我国当时对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因此离岸公司本身的注册登记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管理。境内企业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办理注册,通常一周左右即可完成,成本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且具有程序简单、税赋轻、保密性高等优势,注册后还可开立离岸账户作为资本运作工具。但必须清醒认识其中的法律风险:正因为缺乏相应规定,投资者并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也不能将境内资产直接投资到境外用于设立离岸公司。换言之,离岸公司设立容易,但资金合法出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手续,否则出资环节无法合规完成。实务中部分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向离岸公司注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创业企业应将离岸架构搭建与境内核准程序统筹规划,先取得项目核准和开办企业核准,再通过合法渠道完成资金跨境投放,避免架构已建而资金无法合规出境的被动局面,同时注意离岸公司保密性高也意味着透明度低,未来融资上市时仍需按相关规则进行披露和重组。
境外投资为何需要双重核准,各部门权限如何划分?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发改委、商务部随后发布的配套规定,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须接受双重核准:一是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二是商务部门的境外开办企业核准。项目层面,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限额以下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前往台湾地区和未建交国家的项目,不分限额一律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企业层面,中央企业境外开办企业以及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由商务部核准,赴港澳地区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而设立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余情形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时限方面,发改委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须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商务活动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涉及用汇的前期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保函等也须先行申请核准。商务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同时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意见,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提示的是,境外投资政策会随形势不断调整,具体限额和程序应以企业办理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要哪些材料,获批后有何义务?
根据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企业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申请书,需载明拟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及股权结构等主要内容;二是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三是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四是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如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须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这一环节往往是实务中的关键,企业应提前规划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企业凭此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后续义务方面,获批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完成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机构报到登记。实务中企业常忽视后续合规义务,可能导致年检不合格、影响后续境外投资审批,甚至面临资金调回等风险,建议建立专门的境外投资合规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与发改、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的持续沟通,并妥善保存各项核准文件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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