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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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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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8期(总第37期)   2005年8月5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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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 以他人商标注册域名并非必然侵犯商标权
★ 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著作权遭侵犯
★ 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 域名注册人应正当行使权利
★ 继港台唱片公司之后,大陆唱片公司开始维权之路



以他人商标注册域名并非必然侵犯商标权


本案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本案被告郝鹏,诉由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2005 年 6 月 1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国美公司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被告郝鹏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将 “国美”文字的拼音“guomei”作为网络域名申请注册,已构成对我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并且该行为淡化了我公司的驰名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本案诉争域名不是被告注册的,被告与本案无关,国美公司是滥用司法资源。
法院认为,原告国美公司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国美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以证明2001年5月26日前“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故本院对其构成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GUOMEI及图”、“国美电器”商标未构成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未侵犯国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郝鹏将“guomei”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非为驰名商标,郝鹏注册“guomei.com”域名的行为未侵犯国美公司享有的“GUOMEI及图”、“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著作权遭侵犯


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成思,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诉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侵犯了郑成思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原告诉称,书生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网络传播的事实,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构成对郑成思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原审被告诉称,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提出同时只能有三人阅览及只能以拷屏的方式下载和保存。
法院认为,书生公司所做的限制并未从实质上降低作品被任意使用的风险,亦未改变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性质。书生公司无论在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经营目的及对作者利益的影响上均与图书馆不同。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本案原告苟卉, 被告北京路翔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路翔公司),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路翔公司),诉由为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2005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向原告苟卉支付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的奖金二万元; 被告向原告苟卉支付该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报酬九万六千元。
 原告诉称, 本人在被告北京路翔公司工作期间,完成了LJH140“剪切沥青混炼机”总图及零部件图的设计。后经北京市高院确认了本人系主设计人地位。1997年至今,二被告使用前述本人设计的设备用于改性沥青的制造并用于国内多条高速公路的制造,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被告北京路翔公司辩称,原告受本公司指派,作为主设计人参与中国如意技贸中心(以下简称如意中心)合作改进“沥青剪切混炼机”的技术设计工作。但原告却将该设备技术方案以自己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核准。本公司经过诉讼,最终涉案专利被认定为原告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本公司。原告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没有理由获得奖励。本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专利也没有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更不存在收益。
被告广州路翔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公司员工,涉案专利权也非本公司所有,因此原告要求本公司向其支付奖励及报酬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只有如意中心是涉案专利的实施者,即该中心实施了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没有实施涉案专利。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最初是原告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但最终涉案专利被确认为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北京路翔公司,该公司应给予原告合理数额的奖金。虽然北京路翔公司没有自行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但其与如意中心合作也属于其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采取此方式实施涉案专利可以避免其为自行生产涉案专利产品而投资建厂,应根据公平原则及有利于科技进步原则确定北京路翔公司应给付原告报酬的具体数额。


域名注册人应正当行使权利


本案原告王海,本案被告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诉由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王海要求将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万网公司转回到新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新网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万网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新网公司作为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新网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新网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海在线公司)关于wanghai.com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王海应先与王海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被告新网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审查了王海在线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手续。王海是域名wanghai.com的所有人,在权利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王海已将域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王海在线公司。我方将域名转到万网公司并没有损害王海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王海是大海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王海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反意见,即存在王海认可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与管理wanghai.com域名这一事实。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曾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达成相关协议,王海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注册网站。域名的注册人仍是王海,王海作为域名注册人的身份并未受到侵害。 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与管理曾达成协议,但双方现在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因此王海应就域名问题与王海在线公司协商一致后,再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继港台唱片公司之后,大陆唱片公司开始维权之路


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被告郑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停止放映涉案的三个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千元。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毛宁演唱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钱柜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三部MTV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原告是涉案MTV的出版者,其出版发行的是录音录像制品,没有放映权,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放映涉案MTV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三部音乐电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提交的《晚秋 毛宁》VCD光盘的彩封及盘芯上均标注“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署名,且涉案三部MTV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公司的标记;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晚秋 毛宁》光盘音乐电视著作权属于新时代公司所有”的证明,证明内容得到歌曲演唱者、表演者的确认。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确认原告新时代公司为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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