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条 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第七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民事行为的,分别适用修改前、后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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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商标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以及保证裁判标准统一的考量。然而,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并便利当事人诉讼,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在较大城市确定一至两个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提起商标侵权或合同纠纷诉讼时,必须仔细核实受诉法院是否具备相应的级别管辖权。若错误地向无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将面临被移送管辖的风险,从而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风险提示方面,由于部分较大城市的特定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其他基层法院无权受理,原告在起诉前务必通过法院官方渠道确认该基层法院是否在授权名单内,避免因管辖权异议导致诉讼程序拖延。同时,对于涉及重大标的额或复杂法律适用的案件,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往往更有利于保障案件审理质量。
商标法修改前后发生的跨期民事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跨越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后的民事行为,司法解释确立了分段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如果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的是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则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如果涉及的是修改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民事行为,则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最复杂的情况是,民事行为在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且持续到施行之后,此时应当分别适用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界定【持续行为】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例如,侵权行为始于修改前但延续至修改后,或者合同履行期跨越修改时间节点的,原告需要针对不同时段的行为分别举证并主张权利。风险提示方面,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精准切割行为的时间节点,不能一概适用新法或旧法。如果未能正确区分适用法律,可能导致部分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此外,对于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计算也至关重要,权利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部分损害赔偿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从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处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是否还需审查?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即使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这体现了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在性质和功能上的根本差异。行政处罚主要针对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赔偿等争议。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不能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就认为民事赔偿事实已经当然确立。法院在审理时,会独立对侵权是否成立、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赔偿数额的依据等民事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风险提示方面,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仅仅依赖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索赔的唯一依据,仍需积极收集并提交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如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参考标准等。同时,被告也不能以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民事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与民事侵权事实的对应关系,当事人应当注重在民事诉讼中补充完善民事赔偿的证据链条,以避免面临行政上受罚但民事上难以获赔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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