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文章摘要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核心内容。该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类型,包括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商标权属及侵权民事案件、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案件等;确立了商标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驰名商标案件则由特定中级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衔接方面,针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后的申请、复审、异议、续展等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适用新旧法律的规则,并明确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及审查时限起算点。本文对商标诉讼实务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新旧法适用判断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八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法修改后案件管辖有何主要规定?

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的案件管辖,根据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商标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损害责任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案件等。在管辖级别上,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或裁定以及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统一由北京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体现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原则。对于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为部分案件提供了更灵活的一审法院配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法院有更高要求,即必须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中级法院无权受理。因此,当事人在提起商标诉讼时,需首先准确判断案件类型,再根据上述规则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被移送或不予受理,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新旧商标法适用时间界限如何判断?

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程序阶段和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基本原则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存在多项具体例外。对于在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在施行后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续展决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审查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在施行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则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商标评审程序,分几种情形:一是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的,行政诉讼审查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二是施行前受理的复审申请,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的,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审查诉权和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三是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施行前受理、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的,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施行前受理的商标案件,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在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认定是否符合审查时限时,应从施行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对于民事案件,行为发生在施行前的适用旧法,行为发生在施行前但持续到施行后的适用新法。实务中需准确界定行为发生时间和程序节点,以正确选择法律依据。

行政查处中能否另行提起商标民事诉讼?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相关商标另行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可以并行,行政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当事人享有选择司法救济的权利。实务操作上,当事人在行政查处程序中,如果认为商标权归属存在争议,或者需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等待行政处理结果。法院受理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是否中止审理,等待行政决定作出,但该中止并非必须,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立判断。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及时解决商标权属和侵权争议,避免行政程序拖延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需要提示的风险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行政程序中就同一事实提出主张,又在民事诉讼中重复起诉,可能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会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起诉。另外,提起权属诉讼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可能被驳回。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行政查处程序中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行政认定对民事侵权判断的拘束力等问题。通常,行政程序中的调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需经过质证,法院独立认定事实和法律责任,不受行政决定结论的当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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