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务动态
1.近日,骄英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骄英医疗”)宣布完成A+轮融资,由上海浦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浦东创投”)投资。杨春宝律师团队在本轮交易中代表浦东创投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全套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等,为浦东创投顺利完成本次投资保驾护航。
2. 近日,上海临转院种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床转化种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该基金由浦东创投旗下上海浦东天使母基金作为基石投资人参与设立,上海国投旗下孚腾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杨春宝律师团队受天使母基金的委托,对孚腾资本以及拟设的临床转化种子基金进行了全面法律尽职调查,同时,参与该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LPA)以及相关交易文件的起草、审阅和谈判。
3. 11月8日,“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修改关键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汇聚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律所等多领域专家学者。杨春宝律师应邀在研讨会第一单元就回购条款专门发言。杨律师结合其代理的30余件对赌案件的办案体会,从对赌协议的效力、对赌回购主体的选择、商业实践中对赌方案以及对赌条款的各种设计等角度点评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与对赌回购相关的条款的进步与局限,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实践中最常见的增资方的回购权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以股权为限”或“以股权价值为限”、“经营权与对赌义务” 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并就该等议题提出建议。
4. 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顺利完成定向减资。该公司因疫情封控等原因未能实现IPO,但公司经营状况尚可,然无论该公司或其创始股东均无力向投资人回购全部股权。若就此躺平,任由投资人提起仲裁,不仅创始人多年心血付诸东流,公司百余名员工及其家庭也将受到重大影响。杨春宝律师与创始人经再三分析研究,决定与投资人沟通定向减资、分期支付回购款的方案,该方案在沟通及实施过程中,虽然遭遇诸多困难,但最终获得全体股东的理解与支持,近日,该公司顺利完成定向减资的变更登记。
5.近日,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某自然人投资者诉北京某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纠纷获得深国仲的胜诉裁决。团队通过检索案涉基金投资的某证券投资标的的大量信息,并结合案涉基金管理人对该标的的投资决策进行深入分析,在庭审中一阵见血地指出管理人在投后管理中严重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客观事实,最终为委托人挽回了一半以上投资损失。
2025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5年第三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通知明确自11月19日起,2025年第三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AMBERS平台查阅本机构第三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2025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关于注销钜享(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钜享(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被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公告要求已注销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日,协会发布《关于注销第四十五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因公示期满一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完成情况报告,达到注销条件,协会将其管理人登记予以注销。
三、协会纪律处分
公布日期/处分日期 | 管理人名称 | 违规行为 | 纪律处分 |
2025年11月7日/2025年8月7日 | 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l 挪用基金财产; l 未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l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1月17日/2025年8月7日 | 武汉睿通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l 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l 挪用基金财产; l 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l 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l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 l 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l 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1月14日/2025年8月7日 | 武汉当代天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非专业化经营; l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 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1月14日/2025年8月7日 | 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l 部分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l 管理的多只基金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情况; l 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l 未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 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1月21日/2025年8月21日 | 湖南枫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挪用基金财产。 | 暂停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2025年11月21日/2025年8月11日 | 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未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l 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l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 暂停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2025年11月28日/2025年8月28日 | 广东邦顺投资有限公司 | l 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l 个别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形式投资于公司旗下私募基金,但公司未对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 l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l 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l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活动; l 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交易业务; l 募集程序不规范。 | 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 |
2025年11月28日/2025年8月7日 | 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l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l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l 未能勤勉尽责、谨慎履职,未能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 取消会员资格并暂停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2025年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GP”)“先锁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再募集资金完成收购”的模式(即“先投后募”)通过两宗标杆交易验证了可行性,为私募基金并购交易提供了新路径。该模式核心逻辑为GP先与标的公司原股东达成收购意向,再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募集资金完成交割,既降低了GP的资金压力,又为LP提供了明确标的的投资机会。其成功落地需把握价格合规、主体衔接、GP实力三大核心要素,具体通过以下案例及要点体现:
1、 合肥瑞丞收购鸿合科技——锁价成功的教科书案例
2025年6月,合肥瑞丞(即本案GP)率先与鸿合科技原股东达成协议,拟收购25%股份以获取控制权;随后快速成立专项基金“瑞丞鸿图”,引入安徽国资系LP完成募资及基金备案;10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由专项基金接手收购,定价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5%以上,符合监管“不低于90%”的要求。同时,原股东张树江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自愿放弃其持有的全部鸿合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确保专项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2、 启明创投收购天迈科技——调价后转危为安
2025年1月,启明创投(即本案GP)宣布收购天迈科技控制权,初期与原股东约定差异化定价;因5月标的股价暴涨,原定价低于监管“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前股价80%”的要求,故股份转让双方于10月重新协商,提高转让价格以满足监管要求,同时约定2025年12月30日为交割最后期限,目前交易推进顺利。
1、 价格合规为底线。收购价需符合监管要求,补充协议签署时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或90%(依场景区分),避免偏离市场价格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2、 主体衔接需顺畅。GP需提前锁定潜在LP,完成专项基金的设立、备案及资金认缴,确保收购主体从GP平稳过渡至基金,避免资金断档。
3、 GP实力是核心保障。依托产业背景(如合肥瑞丞背靠奇瑞资本)或行业口碑(如启明创投为头部PE)建立信用基础,获取上市公司原股东及基金LP的信任。
4、 风险防控要到位。初期避免签署“价格不可调整”的刚性协议,提前约定调价机制;通过表决权放弃、交割期限等条款锁定控制权及交易节奏。
2025年11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青浦S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青浦S基金(“青浦S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提升私募股权市场流动性,推动产业生态优化,核心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青浦S基金是由青浦区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核心目标为接续企业发展、提升股权市场流动性。基金采用“监督-评审-管理”分离体制: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委会)负责重大决策;委托专业机构组建专家评审会(投资专家占比不低于半数)进行独立评审;日常运作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资金主要来源于青浦区属国企资金、各级政府资金及其他合规资金,出资按投资进度分批到位;基金存续期10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规模调整需报区政府决策。投资方式包括参股以受让二手份额为主的子基金、直接受让二手基金份额,以及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如国债、银行存款等)。其中,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投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且一般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办法》明确基金不得从事担保、委托贷款、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合规情形除外)等业务;需选择具备资质的托管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并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同时,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以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为核心设置量化指标,通过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基金管理机构需定期报送运行报告、财务报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作为地方政府规范S基金发展的专项办法,其出台为青浦S基金运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吸引优质私募资源集聚,通过盘活二手份额提升股权市场流动性,为区域产业升级提供资本支持。
案例一:管理人履职瑕疵的管理费支付认定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基金投资期核心管理义务的,有权收取对应期间的管理费;但因被注销管理人资格未履行基金退出期管理职责的,无权主张退出期管理费,已收费用中超出投资期管理费部分应予返还。
主要事实:甲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乙为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案涉《合伙协议》约定乙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及退出等事务,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0.1%/年收取管理费,前三年投资期管理费先行支付。甲向乙支付管理费合计144万余元后,乙因异常经营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且未履行投资标的退出及基金清算义务,导致甲投资损失近八成。甲遂诉请乙返还已收管理费并确认无需支付剩余费用。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乙已履行运用案涉基金财产向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期管理义务,有权收取前三年投资期管理费,经核算甲已支付的144万余元恰好覆盖该部分费用,故对甲的返还管理费请求不予支持;但乙在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后未履行基金退出期管理职责,案涉《合伙协议》约定的付费前提已不存在,故确认甲无需支付剩余管理费。
案例启示:对基金管理人而言,管理费收取以完整履行对应阶段职责为前提,履职瑕疵将直接影响费用请求权。
案例二:基金财产独立性与不当得利的边界认定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财产虽具有独立性,但债权人依据生效裁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案涉款项,且执行行为经多重救济程序未被否定的,其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主要事实:某某公司1为“XX十六号基金”管理人,该基金托管账户被北京三中院扣划49万余元,用于清偿某某公司1自身对阮某的债务(该等债务已经生效仲裁裁决认定)。某某公司1主张该账户资金为独立基金财产,阮某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诉请其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此前某某公司1就执行行为提起的异议、复议及申诉均已被驳回。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阮某取得款项系基于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已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且某某公司1的多重执行救济请求均未被支持,生效执行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基金财产独立性问题已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某某公司1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基础,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对基金投资人而言,建议加强对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监督,一旦发现存在管理人自身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证据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以避免投资损失。
案例三:债权人代位权在私募回购纠纷中的适用限制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投资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以基金管理人对标的公司存在合法到期债权为前提;管理人未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且回购条件未成就的,投资人代位主张回购款缺乏依据。
主要事实:施某投资某专项私募基金(即案涉基金),该基金通过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自贡某公司股权。某合伙企业曾与自贡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回购条款。因案涉基金未实现预期收益,施某经仲裁确认对上海某公司享有投资本金及费用债权后,以上海某公司怠于行使回购权为由,代位诉请自贡某公司及股东支付回购款。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未直接持有自贡某公司股权,且无证据证明《框架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故上海某公司对自贡某公司不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同时,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财产,即便存在回购款也应归入案涉基金财产经清算后分配,而非直接支付给个别投资人,故驳回施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债权”的核心要件。
作者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李嘉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曾参与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基金投资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关的日常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