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内容,明确动漫企业及动漫产品的定义范围,规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年审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衔接机制。动漫企业需满足主营收入占比、自主研发收入占比、人员学历结构、研发经费比例等量化条件,经省级认定机构初审、国家三部门联合审核后取得证书,方可享受财税优惠。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另有更高标准及优先扶持政策。认定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变更须及时办理,存在虚假申报、税收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将被撤销资格并限制重新申请。文章为企业申报动漫认定提供了完整的合规指引和操作路径。

第一章 总则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 认定管理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  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  (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罚则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通知》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由办公室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则

 “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等证书、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监制。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本办法中涉及数字的规定,表述为“以上”的,均含本数字在内。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动漫企业认定需要满足哪些量化标准?

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需同时满足多项量化条件。首先,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且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在经营结构上,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须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须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以体现企业核心业务与自主创新能力。在人员配置方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须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在研发投入上,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须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8%以上。同时,企业须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此外,明确排除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无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些标准旨在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真正从事自主动漫创作与研发,防止政策滥用。企业申报时需提交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专项审计等证明材料,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否则将面临撤销资格的风险。

动漫企业认定后如何获得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须在取得当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流程为:企业通过认定后,省级认定机构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列表中会标注产品属性分类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企业应妥善保管证书和产品列表,在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等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需特别注意的是,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必须每年按时申请年审,年度认定合格后证书和产品列表才继续有效。若企业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届时将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此外,如果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发证书后编号不变。若变化后不符合原认定标准,将被撤销证书并终止资格,已享受的优惠也可能面临追缴。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确保持续满足认定标准,并关注税务机关对优惠享受的后续管理要求。

动漫企业认定中的罚则有哪些风险点?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严格的罚则体系,企业须高度关注以下风险点。第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将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将被撤销证书或文书,终止资格并予以公布。虚假信息包括虚报收入比例、研发经费、人员学历、知识产权证明等任何申报材料中的不实内容。第二,企业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直接面临撤销资格处罚,且被撤销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或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将被撤销资格。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动漫产品的内容合法、授权完整。第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同样可能导致资格撤销。此外,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同时停止享受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这可能造成已享受优惠的补缴和滞纳金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被依法追责。省级认定机构如违反规定,办公室有权责令整改。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审查,避免因行政处罚或违规操作而丧失宝贵的政策红利,同时做好资料留存和档案管理,以应对年审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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