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09年至2010年期间动漫企业可享受的多项税收优惠。增值税方面,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出口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适用鼓励软件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营业税方面,动漫产品开发相关劳务暂按3%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方面,自主开发生产直接产品所需进口商品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还明确了动漫企业认定标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对动漫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3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何适用?

根据该通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先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具体计算方式为:应退税额等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减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这意味着企业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负被控制在3%以内,剩余部分由税务机关即时退还。需要注意的是,该优惠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动漫软件的范围需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定义执行,必须是企业自主开发生产,而非外购或代理销售。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单独核算动漫软件的销售额和税款,确保退税计算准确。同时,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出口环节不产生销项税额。若企业同时销售其他软件或非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否则可能无法享受优惠。风险提示:企业需保留完善的研发记录、软件产品证明、销售合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以应对税务核查。若企业虚构软件业务或核算不清,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已退税款并处罚。

动漫企业认定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吗?

是的,动漫企业认定是享受本通知各项税收优惠的必备前提。通知明确,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方可申请享受鼓励软件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和营业税优惠同样要求企业属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程序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该办法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认定通常要求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动漫产品开发生产、拥有相应研发能力或专业团队,且动漫业务收入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实务中,企业需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动漫产品著作权证明、财务报告、人员社保记录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取得动漫企业认定资格。认定资格可能具有有效期,到期后需重新认定或复审。重要提示: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或享受优惠之前确保认定有效,不得以“正在申请”为由先行享受。若认定被撤销,已享受的优惠将被追溯调整,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因此,动漫企业应建立认定档案管理机制,持续满足认定条件,包括维持研发人员比例、动漫产品收入占比等指标。

动漫产品开发劳务的营业税优惠有哪些要点?

该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些劳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适用该优惠的主体必须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劳务必须是为开发动漫产品而直接提供,且属于列举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实务中,企业应分别核算适用优惠劳务的营业额,与不适用优惠的服务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该优惠仅针对营业税,而我国于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但对该通知执行期间(2009-2010年)的税务处理仍有参照意义。若企业当时未正确适用优惠,多缴的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劳务是否“直接”用于开发动漫产品,如为广告宣传提供的动画制作是否属于优惠范围;压缩转码是否仅限面向网络或手机格式;以及企业通过外包方式取得的劳务收入能否享受优惠。从政策目的看,优惠旨在鼓励核心创作环节,因此企业应准备完整的劳务合同、成果交付记录及内部创作流程说明以证明劳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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