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引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以下简称《“三定”规定》),2009年9月7日,中央编办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三定”解释》),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自设审批、重复审查的问题,对于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履行对网络游戏的审批管理职责,对于严把网络有游戏内容关、引导网络游戏开发、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中宣发[2005]15号),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以及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三定”解释》,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MMORPG)、网页游戏(WebGame)、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手机网络游戏。
进口网络游戏是指经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二、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否则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进口网络游戏审批。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必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在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由运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擅自在中国境内提供进口网络游戏运营服务,或为境外网络游戏在中国境内提供运营推广服务的,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停止其运营,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关闭相关网站。
从事未经境外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运营,属于侵权盗版新闻,国家版权局将会同电信、工商等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外商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帐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违反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许可证、注销相关登记。
五、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单位的,须重新办理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至重新获得批准期间,网络游戏应停止一切运营服务。违者,按非法网络出版处理。
六、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擅自运营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的,新闻出版总署将取消原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文件,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按非法网络出版予以查处。对擅自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且增加或更新内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从重处理,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相关接入服务,关闭网站。
各地方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工作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并在10月份,集中力量联合组织一次对网络游戏审批和运营服务的全面清理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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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运营必须履行哪些前置审批手续?
根据该通知确立的监管原则,网络游戏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属于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依法履行前置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网络游戏运营,均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取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未经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已通过前置审批的游戏,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查,文化、电信部门应按审批内容管理。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游戏上线前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完成审批后再投入运营。未履行前置审批擅自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取缔,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取消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工商部门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批后擅自改变游戏内容的,将被责令停止运营并依法查处。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审批与备案是否等同、部门职责交叉时以谁为准,实务中应坚持以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为唯一准入条件,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行政处罚或下架风险。
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的流程和要点是什么?
进口网络游戏是指经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根据该通知及现行监管规则,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必须事先依法取得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具体流程为:在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由运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只有完成上述审批程序,进口游戏方可合法上网运营。实务操作中,运营单位应重点关注授权链条的完整性,确保授权文件真实有效,同时及时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与认证,避免因授权瑕疵或程序缺失导致审批被拒。未经审批擅自提供进口游戏运营服务,或为境外网络游戏在中国境内提供运营推广服务的,新闻出版总署将通知地方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停止运营,并通知电信部门取消接入服务、关闭网站。此外,从事未经境外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进口游戏运营,属于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相关法规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进口游戏改编、代理授权是否需单独审批,以及通过境外服务器运营但面向境内用户是否属于应审批的进口游戏运营。实务中应从严把握,凡在中国境内运营的进口游戏,均须履行审批手续,以规避侵权和非法出版风险。
外资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有何限制?
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规避行为,通知进一步禁止外商通过设立其他合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提供技术支持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也不得通过将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点卡消费等直接导入由外商实际控制或具有所有权的游戏联网、对战平台等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这意味着,不仅直接的股权性投资被禁止,任何能够实现实际控制或参与运营的合同安排、技术合作、平台导流等变相形式同样属于违规。实务中,不少企业曾采用VIE架构、技术服务协议、联合运营等方式试图引入外资,均被监管认定为变相参与运营,存在重大合规风险。违反上述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许可证、注销相关登记。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提供技术支持”是否构成参与运营,以及境外主体通过授权境内主体运营但分享收益是否被允许。根据通知精神,只要外商能够实际控制或影响游戏运营的核心环节,如用户数据、计费系统、服务器管理、内容更新等,即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参与运营。因此,网络游戏企业应严格保持股权和运营的境内主体独立性,避免外资通过任何形式介入,以免面临吊销证照、注销登记等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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