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

文章摘要 本办法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规则,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并列出备案所需文件清单。备案机关在验证文件齐全后签署收讫,发现违规行为可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同时,办法设定了逾期备案、擅自使用、虚假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界定适用范围,排除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本文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与法律风险警示。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3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及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许可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竣工验收报告应涵盖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人员签署的原始验收文件,市政基础设施还需提供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住宅工程另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机关在验证文件齐全后,会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备案机关保存。实务中,建设单位应提前整理并核对所有文件,确保材料完整、签章齐全,避免因缺件导致备案延误。若备案机关发现文件不齐,通常会要求补充,此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正,否则可能影响后续手续办理及交付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根据省级实施细则增加个别材料要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备案机关确认具体要求。

逾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幅度体现了对备案时限的严格监管,目的在于确保工程质量信息及时纳入行政监管体系。在实务中,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15日的法定期限,该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非自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算。若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期提交备案,建议在期限内主动与备案机关沟通,但法律并未规定延期申请机制,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尽早启动备案准备工作,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同步收集整理备案所需材料。另外,若建设单位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未重新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则会被责令停止使用,并按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这一处罚通常数额较大,因为合同价款基数较高。建设单位还应意识到,未备案或备案被撤销可能影响工程产权登记、后续改扩建审批以及商品房交付等环节,甚至引发购房者索赔。因此,务必按时完成备案,避免因程序违法而承担额外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哪些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具体包括:该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无效,备案机关将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虚假备案不仅无法达到合法交付使用的目的,反而会导致工程被责令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意味着所有质量检查、资料审查程序必须重新进行,期间工程不能投入使用。如果建设单位在重新竣工验收之前擅自使用该工程,还会被加处罚款,具体为工程合同价款的2%至4%。此外,若因擅自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的虚假证明文件包括伪造的消防验收文件、环保验收文件、虚假的质量合格文件等。备案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会交叉核验文件真实性,并可能向出具部门核实,一旦发现造假,不仅行政处罚难以避免,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诉。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坚守合规底线,如实提供所有备案材料,切勿心存侥幸。若因历史原因导致文件缺失,应通过合法途径补充完善,而不是采取伪造方式,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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