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
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承包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以及资质的审批工作。
2、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
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办理
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外国投资者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供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确认。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境外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技术职称条件,依据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根据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予以审核。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企业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数量不受限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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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企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能否在华承包工程?
根据该通知确立的过渡性规则,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凭证,但政策为新旧制度衔接设置了缓冲期。在2005年7月1日以前,对于已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开展的工程承包活动平稳过渡,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凭此证明继续从事承包活动。但2005年7月1日以后,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实务中需注意,该时间节点具有刚性约束力,企业应抓紧完成设立审批与资质申请,避免因资质缺失导致承包活动违规或被主管部门查处;对于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既可持资质证书也可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工程,其承包业绩还可作为资质升级和年检的业绩依据,企业应妥善保存合同、竣工验收等业绩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时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按照该通知的鼓励性政策,为吸引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新设立企业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适用特殊评审办法。其中在业绩方面,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使用。实务操作中,外国投资者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供与境外业绩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工程承包合同、竣工证明、业主评价等文件,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确认,审查重点在于业绩的真实性、工程规模与技术含量是否达到对应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风险提示方面,企业提供的境外业绩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可核查,如存在虚假申报,将面临资质申请被驳回乃至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应注意业绩认定以资质管理部门的审查确认结果为准,并非自动认可,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对照资质标准自行评估业绩匹配度,必要时与主管部门进行事先沟通,以提高审批效率、避免反复补正材料延误市场准入时机。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项目经理有何规定?
该通知明确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且聘用数量不受限制,这是为解决新设企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而设置的灵活安排。在审核规则上,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及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认定。与此相关,企业还可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担任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条件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学历和工作经历予以审核,须相当于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实务中应注意三点:一是境外人员的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施工管理履历等材料需确保真实可查,必要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二是境外人员数量虽不受限制,但其职称与经历须实质满足资质标准,形式上堆砌人数无助于通过评审;三是随着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和资质标准不断调整,企业应持续关注最新政策动态,及时核实现行规则,避免依据过时规定安排人员配置而影响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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